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劉曉春
為了更好地開展股權質押業務,應根據不同質押物、質押方式和業務結構,制定相應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規定不同的風險評估標準。這樣的制度,是由各金融機構自行制定,還是由監管機構作為政策來制定,這是當前的一大問題。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股權機制逐步完善,國內銀行的股權質押業務發展很快,從貸款發展到各類通道業務,比如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等;質押物從上市公司股票發展到非上市公司股權等。相對于業務量和業務品種的發展,相應的風險識別、風險管理卻是非常粗放、簡單的。
銀行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情況比較復雜。貸款對象上,通常包括一般的股票持有人、上市公司的財務投資人和戰略投資人、上市公司大股東等。他們貸款的目的不同,不能以同樣的方法和規則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
一般的股票持有人,是介于投資與炒作之間的投資人,他們買賣股票頻率不高,相對更在意股票的長期價值。他們會因為臨時的資金周轉、經營需求,質押持有的股票獲取貸款。這首先要評估客戶信用、資金用途、經營能力等,即第一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其次才評估質押股票的質量、價值、價格波動趨勢,確定質押成數。
上市公司的財務投資人和戰略投資人,一般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他們質押股票的目的,與該上市公司本身的經營無關,主要用于自身的經營。風險評估的重點與一般的抵質押貸款無異。
大股東以所持公司股票作質押,情況比較復雜,因其是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如果大股東質押股票為上市公司本身融資,由于公司股票的價值取決于其經營狀況,若經營不好,不僅第一還款來源有風險,作為質押物的股票價值也會受影響,即質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與第一還款來源的風險是同步的。此時的貸款,應作為信用貸款來評估,必須區別于一般的質押貸款。如果大股東貸款用途是上市公司以外的經營,理論上,這是一筆標準的質押貸款。但考慮到大股東同時是第一還款來源和第二還款來源的經營者,仍要區別于一般的質押貸款的風險評估要求。許多情況下,實際融資人和上市公司就是集團與上市公司的關聯關系。
現實中,還有上市公司用自身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質押融資的情況,這樣的融資應視同信用貸款。這樣的質押物,只是聊勝于無。那么,上市公司用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做質押,與用自己的物業做抵押、用自己的存款做質押有區別嗎?
有!上市公司所持有物業的公允價值或存款價值,不會因為公司本身經營業績的變化而變化,所以是真正的抵質押物。而上市公司股票的價值,會因其經營業績的變化而變化,風險與上市公司本身的風險是一致的,所以,作為質押物是不完全的。
股票質押中,另一問題是質押股票有流通股、非流通股。雖然是同一只股票,由于性質不同,作為質押物的風險也不同,不應同等對待。
在質押方式上,還有場內質押和場外質押之分。由于兩種方式質押物的處置程序不同,作為質押物的風險也是完全不同的,也不能同等對待。暫停上市股票、沒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權激勵限售股、被退市提示股等股票,是不能作為場內質押標的物的,場外質押目前沒有這樣的禁止規定。場內質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場外質押沒有明確要求。場內質押,質押股票可在市場上直接拋售,而場外質押則需通過司法途徑處置,并需要出質人的配合。現實中,就有客戶買股票質押融資,再買股票不斷循環的情況。對于這樣的融資用途和操作方式,銀行至少在內部制度上要有所規范。
除上市股票質押外,這些年又創新了不少其他股權的質押業務。這些股權,有些是可掛牌交易的,有些則不能。掛牌交易的,有三版、新三版上市的,有在地方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這些股權各自有不同的特點和風險特征,需進行專門評估。
這幾年,在股票質押貸款以外,還創新了其他一些股權質押業務。如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有關聯人兜底的股票定增業務等。這些業務,無論結構怎么安排,實質上都是股票質押下的債權業務。這些業務需要關注的風險是什么,真正的融資人、融資用途、投向、第一還款來源、融資項目收益、質押股票性質、質押方式等一系列問題弄清楚后,最后才關注股票自身的價值。同時,還要高度關注業務結構每一個環節的法律安排風險。
回顧這些年股權質押業務的創新,開拓了更多的融資方式和渠道,很好地支持了實體經濟發展。但還需更清楚地認識到不同質押股權的特點和風險。在具體業務中,有意無意的混淆這些不同、忽視實際融資人和融資用途、以對發行質押股權的上市公司的風險評估代替對實際融資人和融資用途的風險評估、業務結構各環節的法律安排不嚴謹、對第一還款來源的約定語焉不詳、對質押物處置約定模糊不清等現象多有存在。
最近監管機構對股票質押的幾個總量比例有了規定。但金融機構在做具體業務時,更加詳細可操作的業務規范還是付諸闕如。
日常市場交易量是更直接的指標,若股票在市場上的日常交易量不到5%,那么其整體質押比例就不應超過5%。否則,平倉時不僅賣不出,甚至可能造成市場恐慌。因此,單一機構接受單一股票質押的比例,應考慮控制在該股票日常市場交易量的一定比例之內。除非做業務時就有比較確定的協議買家。
為了更好地開展股權質押業務,應根據不同質押物、質押方式和業務結構,制定相應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規定不同的風險評估標準。這樣的制度,是由各金融機構自行制定,還是由監管機構作為政策來制定,這是當前的一大問題。
(作者系浙商銀行原行長)
(本文作者介紹:浙商銀行原行長)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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