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城投公司在承做基建業務時主要采用“建設-移交”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和PPP項目中的“建設-經營-轉讓”模式(以下簡稱“BOT模式”)。在BT模式的運用下,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城投公司違規籌措資金時有發生,財預【2012】463號文對BT模式進行了明確的禁止,而BOT模式在實際運用時,經常會弱化“經營”環節,使用財政補貼平衡資金,且很少真正引進社會資本,違背PPP項目的初衷,故財金【2015】57號文及國辦函【2023】115號文對其進行了規范。目前,BT和BOT模式弊端暴露,委托代建模式已成為主流,但因各地資源稟賦不同,轉型階段存在較大差異,深入剖析基建業務模式,仍能看到較多BT模式的影子,且大量BOT模式仍未實際運營,為了能夠更好的了解兩大模式背后的運行邏輯從而讀懂監管政策出臺目的及分析城投公司基建業務的真實賬目反映,本文將對兩大模式展開詳細介紹,梳理兩大模式的產生背景、會計處理及模式弊端。
一、 BT模式
(1)產生背景
2004年7月16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明確提出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出現催生了城投公司的大量基建業務,在政府資金無法支撐大量基建需求的背景下,城投公司融資職能應運而生,并由此產生了BT模式,也即政府與公司簽訂委托代建協議,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城投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城投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合同期滿,政府根據事先簽訂的協議分期回購并支付一定比例的報酬。涉及BT模式的政府文件較少,首次出現是在2003年《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七條中提到:“…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等方式組織實施”,且總體上從流程管控和稅收政策上鼓勵BT模式的發展,但未具體規定BT模式的內涵和規范性要素。即使沒有具體規定,BT模式仍以其快速籌集資金、業主不需按照進度支付工程款等優勢在我國蓬勃發展了十余年。
(2)會計處理
BT模式的財務核算具體分析時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城投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務,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及計量》相關規定設置會計科目核算成本收入。當施工單位依工程進度提供發票時,應借記“長期應收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項目竣工結算后確認回購金額時,應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貸記“長期應收款”、“主營業務收入”,此時的主營業務收入為經審計確認的回購金額基價與長期應收款核算的項目總投資之間的差額,是項目結余收入;回購期內采用攤余成本計量,并按實際利率計算確認每期的利息收入,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貸記“主營業務收入”,進入回購期后產生的合同約定的利息率與項目公司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收到回購款及利息時,沖減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及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第二種,城投公司提供建造服務,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相關規定設置會計科目核算成本收入。當結轉材料款、人工費等成本時,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每期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工程完工與政府結算時,借記“長期應收款”,貸記“工程結算”、“主營業務收入”,此時的主營業務收入為經審計確認的回購金額基價與長期應收款核算的項目總投資之間的差額,是項目結余收入;工程竣工時,借記“工程結算”,貸記“工程施工”;收到回購款及利息時,沖減長期應收款,收到利息時確認投資收益。
(3)模式弊端
BT模式實際運行中出現了簽訂“黑白合同”規避招投標、分包現象嚴重導致施工質量難以保證等各種問題,另外,拖延貨款、違規融資現象時常發生,地方隱性債務快速增長。財預【2012】463號文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托單位建設并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中發【2018】27號文嚴格規定:“嚴禁地方政府以建設-移交(BT)方式舉債或以委托代建名義變相舉債,嚴禁使用帶資承包方式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嚴禁拖欠工程款”,此后幾年,各級地方政府均頒布了相應政策文件落實這一要求,BT模式在各地進行基建業務時基本棄用。
二、 BOT模式
(1)產生背景
1984-2014年,在改革開放、引進外資、拉動投資等多方面政策機制的作用下,中國開始了以BOT模式為主的PPP試點,出現了北京第十水廠、北京地鐵四號線、大場水廠等代表性的BOT項目。從2014年開始,PPP漸漸肩負起控制地方政府債務和刺激社會資本投資的雙重重任。BOT模式的運作方式為政府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頒布特許經營權,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的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服務職責,當特許期限結束時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
(2)會計處理
BOT項目一般包含建造服務與運營服務兩個履約義務,首先,在建造服務階段,該公司應當確定其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對于身份的判定,主要在于公司對于項目的控制權,在項目建成后,該公司能夠主導項目的運營,并能夠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應當作為主要責任人進行會計處理,在建設期間,對于發生的設計費用、工程費用等,應借記“合同履約成本”,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對于發生的專門借款費用,應借記“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在項目建設完成結算時,借記“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并結轉相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合同履約成本”;其次,在項目經營階段取得的收入應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并在經營期內每年進行無形資產的攤銷,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
(3)模式弊端
BOT模式雖減輕了政府資金壓力、推進了城市基礎設施市場化運營,但實際操作中90%以上的項目回報仍然依賴政府付費或運營補貼,給地方財政帶來較大壓力。BOT模式作為PPP項目中的其中一種模式,受政府文件對PPP項目的限制較大,基于以上市場亂象,有關監管部門相繼出臺了多個文件進行規范,如財金【2015】57號文和國辦函【2023】115號文,包括規定PPP項目的合作期限及嚴禁以提前終止為由將特許經營轉變為通過BT模式變相舉債等,逐步限制城投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和政府購買方參與PPP項目,政策文件的出臺使得城投公司在采用BOT模式參與基建業務時要更為謹慎。
三、文章總結
綜上,BT模式和BOT模式的產生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當地政府解決了基礎設施建設的難題,對于采用BT模式和BOT模式運作的歷史存量項目,需要通過觀察資產負債表中的在建工程、長期應收款及無形資產等資產科目及應付賬款等負債科目的增減情況來判斷項目進度情況、資金保障程度。但隨著建設的步伐加快,政府隱性債務激增,而作為產生隱形債務源頭的城投公司必定會越來越受到政策嚴控,早期的BT模式和BOT模式的弊端逐步顯現,監管政策的趨嚴也倒逼城投公司開始選擇更規范的模式承接工程代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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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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