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熊錦秋
只有更多上市公司規范回購、并予注銷,涓涓之水、匯成大海,才能匯聚成一股巨大的護盤力量,也才能惠及更多上市公司股民。
10月30日,中國平安公布回購及相關授權方案提示性公告,授權相關機構和人員在不超過公司發行總股本的10%的授權額度內,制定回購具體方案。據此市場人士估計中國平安或有千億元回購,這或是目前為止回購比例最高、金額最大的回購方案,不過如此特大利好并沒有引發股價漲停,筆者認為,只有明確回購注銷,才能最大激發投資者信心。
中國平安是根據最近全國人大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來制定股份回購計劃的,后續在回購價格、回購最低數量等方面仍有不確定性,這是股價沒有突出表現的一個原因。另外,修訂后的《公司法》第142條規定了更多回購情形,其中相當部分回購情形、回購之后無需注銷,或許對股票內在價值沒有太大影響,中國平安到底屬于何種回購情形,其中不確定性或許才是讓投資者較為謹慎的主因。
比如第142條第三款規定了 “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的回購情形,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沒有減少公司總股本,對每股收益沒有直接影響。而若將回購股份用于股權激勵,由于激勵對象行權價格一般遠低于市場價格,等于上市公司以市價收購、再低價賣給激勵對象,這將消減股東利益;當然,股權激勵一般會規定行權條件、比如上市公司業績需保持一定增速等,但行權門檻往往很低,上市公司按常規發展基本就可達標,并不需要激勵對象作出太大努力,由此存在一定的利益輸送色彩。
再比如第142條第六款規定“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情形(即護盤回購),回購后這些庫存股可能在三年內注銷、也可能轉讓;若投資者在聽到護盤回購消息后追高買入,之后上市公司卻再次將庫存股拋給市場,對投資者的影響猶如上樓撤梯。
有人戲稱“回購不注銷、都是耍流氓”,此言話糙理不糙。上市公司以市價回購的股票,若只是轉讓來轉讓去,甚至低價轉讓給股權激勵對象,難以產生救市效應、甚至有負面效應。唯有回購注銷,才是以真金白銀回饋市場、回饋投資者。因此建議目前上市公司回購方案、應以回購注銷為主。
上市公司回購,也需防止對大股東、董監高實施定向利益輸送。上交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第二十條允許上市公司董監高、大股東在回購期間減持股票。董監高、大股東相比普通投資者更具信息優勢,更能掌握上市公司回購時點、回購資金量等具體細節,這些細節很可能對二級市場股價具有相當大影響,由此其減持也可能利用回購所形成的價格優勢,引發內幕交易,甚至上市公司回購對象就是董監高或大股東。為此建議,上市公司回購期間,董監高、持股5%以上大股東應承諾不減持,以此維護市場公平、防止定向利益輸送。事實上,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28條就規定 “回購期間內部人禁止賣出規則”。
對上市公司回購資格,也應有所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再予以注銷,公司總資產及凈資產都將減少,公司的償債能力也相應削弱,而這可能對債權人的利益形成影響。上市公司不僅包含股東利益,也包含債權人等相關利益者的利益,任何一方利益都應重視和保護;但上市公司回購、是否需經債權人審議通過,目前相關回購制度并沒有對此予以明確。筆者建議,為保障債權人利益,可規定,上市公司若未來一年回購比例可能達總股本8%以上的,需經債權人審議通過,回購比例在此之下無需債權人審議,但債權人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債券提前清償權等權力。另外,對于負資產上市公司,應禁止回購,要防止公司慷債權人之慨,利益由股東占有、風險卻都由債權人來承擔現象。
總之,上市公司回購包括多種情形,只有回購注銷才是真刀真槍救市之舉,且回購要防止利益定向輸送給董監高、大股東,要防止損害債券人等方利益。只有更多上市公司規范回購、并予注銷,涓涓之水、匯成大海,才能匯聚成一股巨大的護盤力量,也才能惠及更多上市公司股民。
(本文作者介紹:資深市場評論人士。)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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