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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財經》記者 劉宗根 張欣培
編輯|陸玲
12月24日,證監會公布《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下稱“管理規定”)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下稱“備案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1994年發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下稱“特別規定”),對規范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活動,支持企業有效利用外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及促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以直接和間接形式在境外上市的企業不斷增多,遍及中國香港、紐約和倫敦等境外市場。
近年來,境外上市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現行境外上市監管制度暴露出一些缺陷和短板,特別規定雖然做過一些局部修訂和完善,但是總體上已落后于市場實踐,不能很好地適應市場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需要。2019年12月,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應當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此次管理規定明確了備案監管安排。一是明確范圍標準。統一將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納入備案管理范圍,明確境外上市活動和主體界定標準。二是明確備案要求。明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應當履行備案程序,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備案的具體辦法。三是明確監管紅線。對于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上市融資、危害國家安全、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和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四類情形,明確不得赴境外上市。不額外設置門檻和條件,支持依法合規的境內企業利用境外資本市場融資發展。
關于完善境外上市監管制度的必要性,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同日答記者問時表示,這是支持企業依法合規利用境外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需要。中國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尊重企業依法合規自主選擇上市地的態度是一貫的、明確的,從來沒有動搖。擴大開放的方向不會改變,支持企業用好兩種資源的態度也不會改變。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并不是對境外上市監管政策的收緊。
而在協議控制(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監管的考慮方面,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于遵守境內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備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
《財經》記者了解到,境外上市新規設置了過渡期。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制度設計先從增量開始,對增量企業和發生再融資等活動的存量企業,按要求履行備案程序;其他存量企業備案另行安排,給予充分的過渡期。同時區分首發和再融資,充分考慮境外市場再融資便捷高效的特點,對再融資在備案時點、備案材料要求等方面作了差異化的制度安排,與境外市場實踐做好銜接,減少對境外上市企業融資活動的影響。
同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及配套業務指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修訂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條件等。
不得赴境外上市情形
據了解,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別規定實施情況進行了總結和評估,針對現行制度短板和市場發展實際需要,提出了全面修訂特別規定、統一制定規范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活動法規的工作思路。
從內容來看,管理規定共五章二十八條,包括總則、境外發行上市、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適用規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境外發行上市:存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禁止上市融資的情形;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查認定,境外發行上市威脅或危害國家安全的;存在股權、主要資產和核心技術等方面的重大權屬糾紛;境內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立案調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立案調查;國務院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嚴格遵守外商投資、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國家安全保護義務。涉及安全審查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安全審查程序。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剝離境內企業業務、資產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或避免境外發行上市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而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及相關活動進行調查取證的,可以根據跨境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協查請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提供必要協助。境內單位和個人按照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調查取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提供。
“境外上市新規明確列出了幾類不得赴境外上市的情形,也是劃了紅線。”一位長期活躍于證券領域的人士對《財經》記者表示,證監會公布管理規定,意味著政策預期落地。境外首發和再融資不是多了實質性限制,而是增加了備案程序。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進一步推動與境外主要市場證券監管機構完善跨境證券監管合作安排。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建立備案信息通報機制,加強境外上市監管信息共享。加強跨境執法合作,共同打擊企業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公平和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積極推進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為企業境外上市營造良好的監管環境。
另一方面,管理規定增強制度的包容性。一是放寬發行對象限制。結合資本市場擴大對外開放實踐和市場需要,放寬境外直接發行上市在股權激勵等情形下對境內特定對象發行的限制,支持企業發展。二是明確“全流通”安排。對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業務一體適用備案管理,進一步便利“全流通”。三是放寬幣種限制。放寬境外募集資金和派發股利的幣種限制,明確可通過人民幣進行,滿足企業在境外募集人民幣的需求。
避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
作為管理規定的配套規則,備案辦法共二十四條。不過,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予以備案,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該企業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作出保證。
備案辦法明確備案管理適用范圍及相關認定標準;明確備案主體和備案程序;明確重大事項報告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明確境外證券公司的備案要求。
其中,明確備案主體和流程方面,境外直接發行上市,由發行人履行備案程序;境外間接上市,發行人應當指定一家主要境內運營實體履行備案程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應在境外提交發行申請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履行備案程序;充分考慮境外市場再融資的便捷性,境外上市后發行證券,應在發行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履行備案程序。同時與境外市場常見的分次發行、秘密遞交等制度安排在備案程序上作了銜接。
備案辦法顯示,發行人符合下列情形的,認定為境內企業境外間接發行上市:一是境內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以及總資產或凈資產,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并財務報表相關數據的比例超過50%。二是負責業務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經常居住地位于境內,業務經營活動的主要場所位于境內或主要在境內開展。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備案管理將重點關注境內企業合規情況,避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按照備案管理制度要求,企業須對重點合規事項提交說明,中介機構須出具必要的核查意見。備案材料完備、符合規定要求的,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通知書,如證監會認為材料反映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則要求企業進行補充說明。
同時,備案辦法明確對特定境外發行上市行為一體適用。對于在境外多地上市,以及通過借殼上市、特殊目的并購公司(SPAC)上市等方式實現境外上市,明確應當按照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要求履行備案程序。
中金公司認為,除境外直接發行上市外,境外上市新規定義了境外間接發行上市,將紅籌中概股納入監管,無論赴美赴港還是其他上市地。同時VIE的合法合規前提條件仍待明確,例如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所涉行業如果采用VIE是否可認定為合法合規等。
此前,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12月17日就美國監管機構有關動向答記者問時表示,一直以來,中國監管部門在對外交往中堅持開放合作的態度。尊重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履行其監管審計師執業質量的職責。通過國際合作解決PCAOB對在美注冊中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檢查與調查問題是國際通行做法。過去幾年,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多次主動向美方提出聯合檢查合作方案和執法合作現存問題的解決建議。PCAOB“認定報告”中關于中美審計監管合作歷程和現狀的描述,未能全面、客觀反映中方所持立場和所作努力,下一步會就相關情況與美方溝通。
責任編輯:趙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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