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管理相關規定,“宇宙行”工商銀行遭交易商協會調查!
4月4日,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網站披露,近日,交易商協會在日常監測工作中發現,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工商銀行”)主承銷的多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定價嚴重偏離市場合理水平,干擾了市場秩序,涉嫌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管理相關規定。
券商中國記者根據交易商協會網站梳理發現,今年以來,已有6家銀行因違反相關自律管理規定遭到處分。其中,多家銀行作為主承銷商在發行工作開展中未按照發行文件約定開展余額包銷,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影響了發行利率等行為,遭到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發行定價嚴重偏離市場合理水平
根據交易商協會上述通報,工商銀行在主承銷的多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定價嚴重偏離市場合理水平。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交易商協會已對工商銀行開展自律調查。
同時,按照《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業務檢查工作規程》的規定,交易商協會也將啟動對其他主承銷商的業務檢查,發現涉嫌違反注冊發行相關管理規則的,將按程序予以自律懲戒。
有分析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每一個債券工具都有定價規則,一般而言,認定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定價是否存在偏離市場合理水平,可以通過一些指標進行參考:市場公允價格是市場交易出來的,有的產品可以形成一個定價基準曲線,如果定價偏離曲線太遠,就可能被認定為偏離市場合理水平;或者是同樣類型、同樣評級的債券工具,如果某家銀行承銷發行的工具出現明顯偏離,也可能被認定為偏離市場合理水平。
據Wind數據,2023年至今,工商銀行已承銷的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定向工具和交易商協會ABN等債務融資工具共147只,總承銷金額已達1281億元,在各大銀行中排名第五。而當前該類工具總承銷金融最多的是中信銀行,達1835億元,涉及377只債券。
從2023年銀行債券承銷總榜單來看,工商銀行目前以承銷3492.2億元、711只債券的成績位列排行榜第一。其中,地方政府債和短期融資券分別占該行承銷債券金額的第一、第二位,分別達1956.6億元和889億元。
年內已有6家銀行遭處分通報
根據交易商協會官網,2023年以來已有6家銀行因債券承銷過程中,存在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遭到處分,分別是招商銀行、平安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江蘇銀行和廣州農商行。
具體違規行為來看,招商銀行、交通銀行、平安銀行、江蘇銀行和廣州農商行的違規事由均比較類似,即“部分債務融資工具未按照發行文件約定開展余額包銷,個別債務融資工具擠占了其他投資人的正常投標,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并影響了發行利率”。
其中,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和江蘇銀行均存在“低價包銷多期債務融資工具,影響了市場正常秩序”的違規行為。另外,招商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廣州農商行和江蘇銀行還涉及“多期債務融資工具的簿記建檔利率區間未在充分詢價基礎上形成,發行工作程序執行不到位、工作開展不規范”的違規行為。
根據上述具體違規行為,交易商協會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規定,經自律處分會議審議,對招行、交行、興業、江蘇銀行和廣州農商行予以警告,對平安銀行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這6家銀行針對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另外,據交易商協會披露,2022年交易商協會依規進行自律處分99家(人)次,涉及35家發行人及信用增進機構、4家主承銷商、3家會計師事務所、1家律師事務所、1家資產管理公司、1家證券公司以及54名直接責任人。涉及的銀行包括恒豐銀行、建設銀行和浦發銀行,以及長城證券、華泰證券等券商。
多份自律文件為債券承銷商“劃紅線”
事實上,監管一直以來都在重點關注金融機構債券承銷業務內部控制是否完善。
此前,券商中國記者獲悉,監管注意到有機構在做債券項目時不僅低價承銷,還對利率等違規承諾,甚至向發行人付保證金。有業內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分析稱,為搶項目,部分機構在債券業務上愿意讓利發行人,甚至冒險“踩紅線”。
另外,從發行方式來看,以此次工商銀行涉及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為例,主債券承銷商在承銷相關債券工具的同時,通常還作為簿記管理人進行簿記建檔的發行工作,這種發行方式定價市場化,符合發行人的要求。
根據相關規則,簿記建檔過程中直接接收投資人的申購訂單,其最終發行利率根據投資人的投標結果而定,投資人在簿記投標過程中體現出的競爭和博弈能有效提高定價效率,尤其是在市場比較穩定或者市場向好,投資人需求強烈的情況下,更容易獲得較為有利的發行利率。
交易商協會于2020年發布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機構自律公約》要求:“擔任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簿記管理人的締約機構,在簿記建檔過程中承諾切實保障簿記建檔各參與方公平參與簿記建檔業務。”
同時,上述公約還要求,締約機構承諾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過程中,不出現“就發行利率(價格)等不確定事項做出事先承諾,操縱發行定價”,“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提供財務資助”以及“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另外,交易商協會披露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自律規則》也提及,“市場參與者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遵循商業原則,交易價格應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市場參與者進行交易時,若出現交易價格、交易量等要素明顯偏離市場合理范圍,或交易對手集中度過高等情況,應加強主動管理”。
具體來看,市場參與者要“明確交易要素偏離度超出正常范圍的內部標準,及時識別異常情況,并書面說明理由,存入檔案……相關市場中介平臺機構應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及時將發現的相關異常情況傳輸至交易商協會”。
責編:朱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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