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12月2日消息,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與分類,細化明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要求,并明確對不能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引導商業銀行規范發展表外業務
銀保監會介紹,《辦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范。《辦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范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導商業銀行規范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相較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的《辦法》一是優化表外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規則,在審慎經營、壓力測試、合作機構等方面提出相應要求,增強風險識別和緩釋能力,提升業務彈性。二是進一步優化表外業務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風險管理部門等相關主體職責,完善外部審計規定,增加會計部門職責要求。三是根據各類表外業務的具體規定,更新同步了相關要求,對各類業務提出更為細化和有針對性的規定。
“針對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過程中的問題,金融監管部門出臺了不少制度。但多數表外業務不像表內業務一樣有風險限額、資本計提等要求,其風險隱蔽性更強。”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說,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監管制度,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辦法》擴大表外業務監管范圍,不留監管死角;同時增強信息披露力度,明確和提高了要求,貫徹了“穿透式”監管精神,有利于加強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引導銀行增強合規意識,規范發展表外業務,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對不能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
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辦法》共六章47條,包括總則、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及附則等部分,強調商業銀行按照全覆蓋、分類管理和風險為本的原則建立健全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加強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規范開展表外業務,并加強外部監管。
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與分類,要求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遵循全覆蓋、分類管理和風險為本原則,確保表外業務風險可控、合規經營。
二是提出表外業務治理框架,明晰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職責,對業務部門、合規管理職能部門、風險管理部門、會計部門以及內外部審計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三是細化明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準確識別各類表外業務風險,并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征實行差異化管理。
四是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對披露內容、頻率、形式,以及合作機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規定,提升業務透明度。
五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進行持續監管,對不能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分四類差異化監管
“隨著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變化,各類新興業務迅速增長,復雜程度顯著增加,風險形式不斷演化。”上述負責人稱,《辦法》對表外風險管理框架進行了重塑,在原有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重新構建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核算、統計信息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并對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業務提出差異化的風險管理要求。
同時,該負責人表示,《辦法》對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針對相關資產的風險分類和減值準備計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合規意識、做好風險抵補。
具體到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分類和監管,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同時,《辦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及承擔信用風險的主體為依據,結合表外業務特征和法律關系,將表外業務劃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四大類,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提出了差異化的監管和管理要求。
對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
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范、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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