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孫冰 | 全國兩會報道
“數字經濟時代,一切在線,萬物互聯,數據正在成為經濟增長的核心生產要素。而充分發揮數據的作用,需要通過確權、定價、交易來實現。為了促進數據交易,2021年11月底,上海數據交易所正式成立。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數據交易已經開始運行,但相關法律法規基本都是空白。”近日,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院長秦榮生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說。
今年兩會,秦榮生委員提交了關于“加快研究和制定數據資產相關法規”“統籌東中西部發展,我國應開征數字稅”“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等多份提案。
很值錢的數據到底值多少錢?
數據交易要不要交稅?
秦榮生認為,目前,數據交易還存在確權難、定價難、入賬難、互信難、入場難、監管難等關鍵共性難題。“比如數據的成本如何確定?數據資產如何入賬?數據交易要不要交稅?這些核心問題在法律法規上都是空白。”他說。
秦榮生表示,在現實中,數據資產已經具有很高的價值了。數據正在成為是一個企業乃至國家的核心資產,甚至是“最優質的資產”。
“比如很多互聯網公司的估值或者市值都比較高,但公司實際持有的實物資產是比較少的,可見數據資產在其中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這些數據資產在公司的賬目中卻沒有體現,是在會計賬簿以外的,這并不合理,而且背后還將涉及稅收問題。”秦榮生說。
實際上,關于數據的確權、定價、入賬的相關問題,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尚未做出相關規定,但部分省市已開始了相關實踐。
2021年,《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上海市數據條例》兩部來自地方政府的綜合性數據立法分別發布。比如,2021年8月份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數字經濟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中就提出:探索數據資產納入會計核算,明確數據資產的核算范圍、核算分類、初始計量、后續計量、資產處置等賬務處理及報表列示事項,以推動數據要素的資產核算。
在秦榮生看來,數據的生產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包括硬件、軟件和人工成本,但是其復制成本卻很低。數據具有可復制、可共享、無限增長和供給的稟賦。一般情況下,數據資產既不需要計提折舊,又不需要費用攤銷,是一種特殊的資產。因此,需要根據其特點設計相應的數據資產管理、數據資產會計準則、數據資產稅務處理等法律法規和準則制度,以完善數據交易和運用等的社會環境。
為此,秦榮生建議,一是加快數據資產管理的立法,使數據資產更好地發揮作用。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基礎上,研究和制定《數據資產管理條例》,對數據開發、收集、整理、存儲、保管、使用、維護、更新、銷毀等一切與數據相關的活動進行規范,以保障國有數據資產不流失。二是加快制定數據資產的會計準則,使數據資產管理有據可依。三是加快研究和制定數據資產的稅務處理。數據資產一旦進入會計核算體系,就會面臨對數據資產征稅的問題,需要盡快研究和制定相關的稅務處理方法和規則。
開征數字稅,統籌中東西部發展,
推動共同富裕
在秦榮生看來,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其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但是,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比如區域發展失衡的問題。“由于基礎資源配置不均,產業發展不平衡,城鄉數字鴻溝在變大,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差異也在加大。”他說。
秦榮生認為,促進東中西部數字經濟協同發展,已經成為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但是,目前我國數字經濟區域發展基本呈現東高西低、南高北低的階梯型特征,這一特征和我國經濟區域差異幾乎完全重合。
因此,秦榮生建議可以通過稅收進行調節,比如通過對東部互聯網科技企業開征數字稅,縮小東中西部數字經濟發展的差距,更好地統籌中東西地區的發展,推動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據秦榮生介紹,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和征管體系是建立在“常設機構”和物質生產為主的經濟基礎之上的,在傳統規則之下,只有當非居民在收入來源地區擁有常設機構,收入來源地區才可征稅。
目前,科技互聯網等企業主要集中設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但其業務范圍覆蓋中西部地區,大量營業收入來源于中西部地區,而在中西部地區沒有“常設機構”,因而中西部地區就難以對這些互聯網企業征稅。
“那些東部的科技互聯網公司掌握了大量中西部地區用戶的數據,并靠用戶數據獲取利潤。如果這些公司主要是在其常設機構的東部注冊地納稅,就意味著對于提供大量數據的中西部地區用戶則沒有任何回報。”秦榮生說。
據秦榮生介紹,實際上,國際上已有先例。早在2015年,韓國、日本就開始對數字產品和服務征收數字稅;新加坡、墨西哥、印度尼西亞于2020年開征數字稅。截至2021年底,已有48個國家開征或擬征直接數字稅。
而在稅率方面,各國數字服務稅征收稅率為應稅收入2%~14%不等。比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為3%;英國和印度為2%,奧地利為5%,捷克為7%,土耳其為7.5%……
因此,秦榮生建議,相關政府部門應研究和制定對互聯網科技企業開征數字稅,按其在納稅地外的中西部地區的數據和信息相關的傳輸及應用服務所取得收入的5%開征數字稅,征稅范圍應涵蓋數據、在線廣告、銷售、傭金、中介服務等活動收入征稅,以彌補我國現行稅制的不足。
上市公司的審計會計事務所應強制輪換
被稱為“A股歷史上最大的造假案”的康美藥業數據造假案,曾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和震驚,雖然監管方開出了巨額罰單,并對該上市公司和負責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了相關處罰,但如何才能避免下一個“康美藥業”再次出現,杜絕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是需要各方深刻思考和共同努力的。
“現在出現很多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情況,與會計師事務所不作為和質量低有很大關系,有的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已經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而是合作伙伴的關系。比如康美藥業和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合作了近20年,一直是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做審計,就使得本來應該是‘貓捉老鼠’,最后變成了‘貓鼠一家人’。”秦榮生表示。
因此,秦榮生建議,應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即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每6年要更換承擔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
據秦榮生介紹,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在國際上早已司空見慣,全球有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對上市公司實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強制輪換制度。從國際范圍看,輪換年限有3年、5年的,也有10年及10年以上的。但從主要國家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輪換年限都不超過10年。
而我國企業審計的輪換制度,始于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明確規定“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不應連續超過5年”。隨后的2011年,國務院國資委進一步明確“進入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前15位且審計質量優良的會計師事務所,經相關企業申請、國資委核準,可適當延長審計年限,但連續審計年限應不超過8年”。
財政部于2010年印發《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連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不超過5年。其后,財政部于2016年進行了修訂,明確規定“5年期屆滿,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前期審計質量情況、股東評價、金融監管部門的意見等,金融企業經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決策程序后,可適當延長聘用年限,但連續聘用年限不超過8年”。
但我國對上市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強制輪換,至今沒有明確規定,僅對簽字注冊會計師輪換做出了規定。
“為提高上市公司審計質量和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審計強制輪換制度。”秦榮生表示。
責編 | 呂江濤
版式 | 孫珍蘭
責任編輯:陳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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