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受賄530萬元,套取公款216萬元!上海清算所原董事長許臻被判刑11年
被“雙開”5個多月后,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清算所)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臻迎來法院的判決。
據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消息,12月7日上午,上海三中院對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臻涉嫌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許臻被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百三十萬元。
受賄530萬元、套取公款216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許臻利用擔任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擅自決定并指使下屬虛列個人收入、使用公款為其多繳個人所得稅,后依據地方政府獎勵政策,套取公款216.19894萬元。
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許臻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清算所籌備組組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鄭某請托,為鄭某在干部任用、招錄親友入職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期間收受鄭某價值30萬元的股票及500萬元,共計53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臻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購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許臻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決定對許臻從輕處罰,作出如下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許臻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許臻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五百萬元、凍結的股票及孳息均予以沒收。
去年12月被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簡歷顯示,許臻1986年8月進入人民銀行原上海市分行,1997年6月任人民銀行原上海市分行會計處處長,2000年12月任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副局級),2003年10月任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2009年1月任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正局級)、上海清算所籌備組組長。
2009年11月任上海清算所董事長兼總經理,2010年8月任上海清算所董事長,2010年12月任上海清算所黨委書記、董事長,2017年12月任上海清算所董事長,2018年7月任上海清算所正司局級干部。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0年12月1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許臻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授意圈內人員匿名舉報他人
對待員工態度惡劣
今年6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通報顯示,許臻被“雙開”。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通報指出,經查,許臻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拉幫結派搞小圈子,破壞單位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擅自變更出訪路線并使用公款報銷旅游行程費用,公款報銷家屬的旅游費用,虛列開支違規決定購買并發放預付卡;
違反組織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反干部選拔任用法規制度,不按規定向組織報告重大事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錄用工作謀取利益;
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大額錢款,違規申領地方政府獎勵資金;
違反群眾紀律,對待員工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在單位內部造成不良影響;
違反工作紀律,虛列年收入使用公款為班子成員多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套取政府獎勵。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此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今年9月發文提到,許臻與財務、人力資源等關鍵崗位人員搞團團伙伙,發展自己的“小圈子”成員,并以“密薪制”為幌子向“小圈子”成員發放巨額獎金,離任后和被調查期間多次要求“小圈子”統一口徑,甚至還授意圈內人員匿名舉報他人,對抗組織審查。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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