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信托業協會
我國信托公司與基金公司可以合作開展哪些業務
答:(1)TOF(Trust of Funds)合作。信托公司發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投資于多只公募基金產品,豐富產品的資產配置領域和策略類型,建立更多元化的證券投資信托產品線,滿足高凈值客戶的資產配置需求。(2)家族信托、家庭服務信托等財富管理服務信托合作。基金公司客戶委托信托公司設立家族信托/家庭服務信托,實現客戶風險隔離、財富傳承、財產保值增值等綜合財富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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