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信托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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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下發《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1號),對信托業務分類進行了新的規范,明確了信托公司行政管理服務信托的具體業務方向和分類,并定義了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概念。在信托業務新分類的政策指引下,信托公司積極探索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但業務的配套政策支持仍需進一步完善。
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相關政策持續落地
當前監管對于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已有相關的政策支持,主要是在信托業務分類方面。根據信托業務新分類通知,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作為行政管理服務信托的一個子類,是指信托公司提供預付類資金的信托財產保管、權益登記、支付結算、執行監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務,幫助委托人實現預付類資金財產獨立、風險隔離、資金安全的信托目的。信托業務新分類通知中明確將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納入資產服務信托的范疇,鼓勵信托公司開展此類業務。
此外,市場上對于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業務實踐也已開展,各地政府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目前,山東、天津、南京、蘇州、無錫等地均在積極探索和布局信托模式下的線上預付式消費管理服務平臺系統,以實現預付資金監管“一網通”,保障消費者權益。從已有的實踐來看,一般是地方政府要求商戶接入與信托合作的系統,為更好推進,部分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通常會出臺配套的制度和文件加以支持。例如2021年底,無錫市教育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無錫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試行)》,明確以信托模式監管校外培訓預付資金,無錫市教育、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可以作為監察人,對服務信托運行期間的資金運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指導,目前江浙一帶信托公司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積極推進業務落地。
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在政策制度方面的難點
相關政策的出臺和實施,可以規范預付資金的管理,促進信托行業的健康發展,盡管已有政策對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進行概念界定,但仍缺乏相應的業務指引和細則,具體而言,在法律體系、政策監管、登記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展業難度。
一是支持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我國用于調整預付卡的法律規范散見于不同層級的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中。對于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除了信托業務新分類通知中涉及服務信托的內容外,目前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制度,由于相關法規的缺失,很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對 “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存在顧慮。因此,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利,避免引發群體性糾紛,減少地方政府應對投訴的壓力,有必要對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定義內涵及外延、信托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信托財產管理和運用、信托業務模式和業務操作指引與細則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構建適應其發展的法律框架。
二是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在政策監管方面尚無明確、全面的制度依據。當前關于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監管分類與業務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根據信托業務監管分類的指導口徑,接受多個委托人的委托設立的信托,除家族信托、預付類資金信托、員工持股信托等特殊情形外,均應歸入資產管理信托。實操中,對于部分預付金項目,受托人僅需提供財產保管、執行監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務,無需對預付資金的使用承擔過重的監管職責,這類業務目前多以單一委托人的形式設立其他行政管理服務信托,以集合信托模式設立信托的具體操作尚需監管政策方面進一步明確。
三是信托登記制度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業務發展。在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業務中,信托公司提供預付類資金的信托財產保管、權益登記、支付結算、執行監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務,對于信托財產及其相關權益的權屬需要明晰,才能確保財產保管、權益登記等事務性工作順利完成,因此在登記制度方面的完善至關重要,目前尚缺少對不同財產的登記細則予以支持,對財產及相關權益的有序有效登記則可以充分明確權利義務,避免糾紛,促進業務和行業的健康發展。
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制度經驗借鑒
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在我國是一個相對較新的業務形式,目前已在一些城市和行業領域中開始探索和實施,但此類業務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有可以參考的經驗借鑒:
一是主要由政府的推動和支持,在實踐中,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發展往往需要政府的推動和支持,特別是通過出臺相關政策和監管措施、業務引導等,例如政府可以要求商戶接入與信托合作的系統,以加強對預付資金的管理。中國臺灣地區的預收款信托自2007年開啟,迄今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當地政府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給予業務支持和保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相關行業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依據。
二是業務制度和法律框架方面,中國臺灣地區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預付信托法律框架,涉及多個部門和具體領域,具備完善的制度體系,包括基本法規、定型化契約、禮券類信托相關法令和生前契約信托等相關法規,例如臺灣地區已有《信托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托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臺灣信托業商業同業公會主編的《預收款信托相關重要法規及函令》等相關規定,通過立法和制度等確立預付類信托的法律地位,明確信托主體的權利義務,預付信托法規涵蓋零售業、第三方支付、線上游戲、洗衣、餐飲、交通、觀光旅游等多個細分領域,形成了完善的預付款制度體系。
三是業務具備明確的信托模式,此類業務的資金監管模式一般是由信托公司設立賬戶對預付資金進行獨立保管,根據信托合同約定定期向收款機構劃付相關費用,若發生機構違約等情形,信托賬戶中的金額將根據合同約定退還至受益人,實現資金監管功能。日本和中國臺灣等地已經發展出較為成熟的預付類信托模式保護預付資金的安全,例如,在日本明確提出采用信托模式來管理預付資金,或者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監察人角色的引入,通過獨立第三方監察人確認異常狀況,如培訓機構無法提供服務時的確認,地方政府或者相關機構、主管部門可以、擔任監察人,對資金運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指導。
四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風險隔離方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優勢之一,通過信托模式,可以將消費者的預付資金與商家的自有資金區分開來,實現風險隔離。臺灣地區的信托法律確保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即使在商家破產等情況下,信托財產也不作為破產財產,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
完善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制度體系的建議
首先,要構建完善的法律政策支持體系。發展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可以借鑒成熟區域市場經驗,從法律層面明確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合法依據。具體政策方面,應由預付費涉及各領域的行業主管部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制定規范,規定該領域預付款服務信托的實施細則,明確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的信息披露規則、業務合同示范文本等,同時明確信托資金只能進行較低風險領域的運用,明確商家發生跑路、破產等情況時剩余預付資金向消費者進行返還的安排,同時完善消費數據安全保護等內容。
其次,作為創新轉型業務,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的展業范圍與邊界。需從政策法規層面推動業務發展,提升市場各機構參與預付資金服務信托的積極性,形成行業優勢互補,共同促進業務快速推進。信托公司可以在展業中充分發揮優勢,探索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包括服務內容規范性、服務標準可評價、取費模式合理性、業務監管維度差異性等,以滿足客戶需求為導向,結合公司資源稟賦,創新設計服務模式,提升受托人專業服務能力,逐步獲得客戶和市場認可。
最后,目前預付類消費行為由其所屬的不同行業主管機關分別管理,例如各地的市場監督局、商務局、教育局、文旅局、體育局、住建局等,信托公司在拓展預付類服務信托業務時,各行業主管機關往往對信托公司、預付管理模式存在疑慮,缺乏不同監管層面的統一認識,導致此類業務在推動中存在阻力。因此也需要金融監管與不同主管機構充分溝通,加強信托機構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對接,或者聯合制定統一規則,推進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在多個領域的試點落地。
執筆人:殷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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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誠信托
責任編輯:張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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