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西藏證監局)
來源:西藏證監局
〔2024〕33號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龔榮華、王文春:
經查,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所)在對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發展)2017年度和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下列執業不規范情形:一是未評價律師事務所作為管理層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未評價《關聯性問題法律意見書》作為認定關聯關系審計證據的適當性,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二是未了解西藏發展針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實施的內部控制,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的規定。三是銀行存款審計程序中對大額資金往來記賬憑證抽查不足,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的規定。四是利潤分配審計程序中認定分紅對象的審計證據不足,未對委托代收9,500萬元分紅款的合理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簽字注冊會計師龔榮華、王文春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大信所及龔榮華、王文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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