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西藏證監局)
來源:西藏證監局
〔2024〕32號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譚壽成、趙娟、黃峰、王新英:
經查,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興財光華所)在對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發展)2019年度至202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過程中未了解西藏發展針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實施的內部控制,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的規定,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譚壽成和趙娟作為西藏發展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黃峰和王新英作為西藏發展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中興財光華所及譚壽成、趙娟、黃峰、王新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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