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監會就《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促進衍生品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支持服務實體經濟,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打擊違法違規和規避監管行為,維護市場穩定,前期證監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2023年3月17日至4月16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證監會對公眾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召開多場座談會聽取行業建議,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辦法)。為更好貫徹民主立法、開門立法原則,證監會就本辦法及起草說明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總體來看,行業對本辦法的出臺比較支持和贊同,認為有利于規范衍生品市場發展,樹立市場信心。前期提出的相關意見大部分是理解性的、操作性的,重點關注在實操層面如何落實辦法的要求。證監會對部分意見進行了吸收采納,包括完善基本原則規定、經營機構定義、新品種合約報告要求、履約保障規則、對沖交易信息報送要求、加強客戶隱私保護、完善有關表述等;未采納的意見主要包括刪除場內外持倉合并制度、刪除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短線交易的規定、刪除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減持限售規則的規定、刪除限制上市公司特定主體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的規定、刪除建立衍生品賬戶體系的規定、刪除業務隔離的規定、刪除對境外機構的監管規定等。為加強衍生品市場監管,彌補監管漏洞,防范市場風險,我們未采納上述意見。
修改完善后的辦法共八章,50條,主要對衍生品交易和結算、禁止的交易行為、交易者、衍生品經營機構、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衍生品行業協會等進行了規范。本辦法堅持功能監管、統籌監管、嚴防風險等原則,著力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強衍生品市場行政監管。《期貨和衍生品法》將衍生品交易納入了法律調整范圍,建立了行業準入等制度。本辦法將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市場各類主體和活動全部納入規制范圍,以功能監管為導向,制定統一的準入條件、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切實加強衍生品市場監管,促進衍生品市場規范發展。
二是完善監管規則,嚴厲打擊以衍生品為“通道”規避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行為。證監會對該問題作了系統梳理,在本辦法中統一予以規范,包括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持倉限額制度、信披制度、減持限售制度,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短線交易、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上市公司大股東、實控人、董監高以及減持限售主體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強跨市場和跨境監測監控,嚴防風險。考慮到衍生品市場與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在資金流動、風險傳染等方面高度關聯,本辦法建立了較為系統的跨市場、跨境監測監控機制,以防范風險,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場賬戶體系、交易報告庫制度、基礎設施數據共享機制、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以及內資、外資經營機構交易信息報送機制等,確保對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歡迎社會各界對本辦法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對本辦法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2:《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責任編輯:張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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