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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被法院判決撤銷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2: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李鴻光 2008年1月,上海晟峰高科技有限公司將上海晟峰軟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前者是后者的大股東),理由是被告違背公司章程召開董事會,并形成三份董事會決議,侵犯了大股東的權益。原告要求法院判決撤銷這三份決議案。近日,原告的訴訟請求獲得上海靜安法院判決支持。這是上海法院首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判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被告晟峰軟件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系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記載:合資公司設立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原告晟峰高科技公司委派,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書面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0天書面通知董事,告知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2007年11月30日,被告在未通知全體董事的情況下召開董事會,并形成決議:1、免去張某的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另外任命3人分別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2、委托陳某負責公司財務審計,一周之內審計結束后向公司董事會匯報。3、從即日起公司及相關子公司、投資公司的賬務活動全權委托新任命的總經理阮某、董事長徐某審核,直至工商變更手續完成為止;公司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等委托阮某、徐某保管。 原告認為,被告形成的董事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須由原告委派;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或委托副董事長召集;董事長應在開董事會前20天書面通知董事,寫明會議內容、審計和地點。因此,原告請求判決撤銷該董事會的三份決議。審理中,經法院合法傳喚被告未出庭應訴、答辯。 法院認為被告根據部分董事提議召開董事會,未按照章程規定通知全體董事;更換董事長的決議也有悖于公司章程的規定。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董事會的三份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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