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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規則今日亮相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4:2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上市實行兩套標準;交易結算機制未有重大調整 證券時報記者 于 揚 對創業板發行人的財務要求 (一)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二)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 (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本報訊 為積極穩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今天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全文見A2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建議或意見的反饋截止日為3月31日。 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的修改意見,對《管理辦法》作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后發布實施。屆時,證監會將根據該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受理企業的首發申請材料。至于創業板的具體推出時間,據了解,還將取決于對未來市場時機的判斷和把握。 《管理辦法》對創業企業的IPO標準作出明確規定。考慮到這類企業規模小的特點,創業板的標準在主板市場基礎上作了較大幅度的降低。同時,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現狀和投資者的成熟程度,企業申請在創業板公開發行并上市,仍需達到規定的條件,以保證創業板的風險基本可控。據悉,與主板相比,創業板的交易結算機制不會作出重大調整。 為使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具有相對固定的盈利模式,降低市場整體風險,《管理辦法》要求企業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并根據不同類型企業的需求設計了兩套標準:即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為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同時要求,發行人應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和存續時間:即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二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發行人應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時,發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管理辦法》還特別要求,發行人應主營業務突出,應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在公司治理要求方面,《管理辦法》提出從嚴要求,并參照主板上市公司,要求發行人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履職和控股股東責任。 創業板還將設置不同于主板的“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在發行初審基礎上審議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創業板發審委人數較主板發審委適當增加,具體為35人,并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委員與主板發審委委員不互相兼任。相關內容將在修訂后的《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中得到體現。 此外,為發揮市場約束,創業板還進一步突出保薦人的作用,延長了保薦期限,要求保薦人在發行人上市后三個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責任,而主板企業的保薦期限為二年。而為調動保薦機構積極性,有關辦法在創業板還將突破現有的“雙簽制”規定,放松保薦人簽單數量限制,允許雙人同時簽多單。相關要求將納入修訂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交易所對創業板保薦人的相關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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