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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10000億私募合法化之路(6)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0日 19:12 《資本市場》

  私募基金合法化路徑求解

  募基金從組織形式上來看,主要有公司型、契約型(如委托理財方式)、信托型(包括信托式、集合理財式)和有限合伙型等幾種形式。對于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央行副行長吳曉靈認為可以采取三種:即公司型、契約型、合伙公司型,這三種形式各有優缺點。

  但從目前的運作來看,這三種方式都有不利于私募基金發展的障礙。私募基金采取這三種方式,均有可能限制自身的未來發展。如何突破這三種路徑的瓶頸,讓私募基金合法化、陽光化,是擺在資本市場各參與主體面前的重要課題。

  公司制

  上海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振寧告訴記者,私募基金采取公司制的障礙,首先是人數上的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量需在200人以下。這樣,投資人的數量就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

  其次,一旦出現增加投資人或者投資人增加投資,或者投資人贖回或者退出時,都需要股東的表決通過,使得本來只應存在于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擴展為各投資人之間的關系。而股東會的召開、公司的變更手續都帶來操作的繁瑣。

  李振寧介紹,采取公司制的組織形式,誰出的錢多,誰做大股東,誰說了算。但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靠的是人的智慧,應該是誰更有智慧、信息更多,誰說了算。采取公司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入要比公募高,但從本質上看,采取這種形式就等同于給大客戶進行資產管理,限制了私募獨立的發展空間。公司型的諸多缺陷,使得私募基金很少采用這種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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