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勇敏
住房公積金該不該入市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去年10月末,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撰文稱,個別省份已與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簽署協議,對養老金進行多元投資運營;證監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研究改進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投資運營,也取得實質性進展。并且,證監會已經委托一些證券和基金公司進行住房公積金投資A股市場方案的研究工作。
不過,公積金入市看上去很美,但有三大問題需要厘清。第一,公積金的主權究竟屬于誰?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定義,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屬個人所有,也就是說屬于私人財產。既然屬于個人財產,也未征得大部分繳存者的同意,有何理由為大部分繳存者做主?
其次,公積金入市后,虧損由誰來承擔?不少人認為,公積金入市和社保基金入市相同,這實質是上誤解。因為公積金與社保基金在法律上性質不同。公積金是個人和個人在職單位,按工資比例共同強制繳存的買房儲金,屬于個人財產,繳存人退休后,若不買住房,可按規定全部提取;而社保基金是通過個人在職時按工資比例繳納養老金,采用統籌封閉式管理,由國家統一的機構按專門的法律法規操作,與個人產權不發生任何關系,待繳納人按法定退休后,由該機構支付養老金。
而公積金入市,這與個人繳存的金額直接發生關系,一切運作公積金和管理部門僅僅具有托管性質,不具有承擔風險的主體,真正承擔風險的主體是每個繳存人,況且現在還沒有一部專門法律來保護。一旦發生虧損,沒有任何個人或部門、機構來承擔責任,總不能用“股市有風險”來了事吧!
第三,入市后,公積金增值又歸誰所有?公積金《條例》已明確主體屬性為私人財產,按《物權法》第六十六條界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換句話說,所有公積金增值收益理應歸全體繳存人所有。而現在的增值收益除公積金存款利息返還給繳存人外,其中最大的部分即用繳存人的資金向購房者發放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設資金,不僅違反了《物權法》,也違反了公積金《條例》。
就按現行的做法看,公積金主體和主權都不明確,公積金一旦入市,就會產生虧損由繳存人承擔,收益并非歸繳存人所有的局面。
其實,對于公積金管理,人們不難看出,公積金的主權和主體已模糊化,增值收益也有逐步趨向“國有化”的傾向。
中國自1991年建立公積金制度,二十多年來,僅靠一套國務院公積金《條例》行政法規來管理,但在監管上未擺脫以前“計劃經濟”陋習的管理模式。由公積金繳存人所產生和積累的增值收益,被地方挪作他用,成為地方政府的額外“預算”和“小金庫”。事實上,公積金沒有立法,光靠國務院行政法規管理,已無法遏制地方政府的挪用,甚至也不排除壞賬、侵吞和腐敗事件的產生。
日前,證監會和城鄉建設部又要提出公積金入市,其所謂理由有三:一是個人住房資金運作效率低;二是國債投資品種單一;三是銀行儲蓄利率過低,保值都很困難。那么,人們不禁要問:失業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都需要保值,為何不入市?為何偏偏選中公積金入市?事實上,并非真正從廣大繳存人的利益出發,說白了,就是想動用全國2萬多億元的公積金來“托”股市,因為公積金還未立法。
這種“越俎代庖”的方式足以反映出現在公積金管理上的詬病。從現行法律看,按集體性的產權性質,是共同共有人共有的財產,公積金屬于《物權法》的法律范疇。在公積金還未立法的情況下,當管理《條例》的行政法規與現行法律發生抵觸時,應服從于上位法《物權法》。因此,我們有理由懷疑,還未出爐的新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否依照《物權法》來修訂?
公積金管理面臨徹底改革。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杜絕政府部門對百姓繳存的公積金存有幻想,使公積金真正走上法制化管理。只有通過立法,才能使公積金參與各類金融投資,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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