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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接到新股中簽信息,券商卻說短信是“假的”?法院這樣判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有關打新的民事判決書。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年9月10日,時年57歲的股民林榮忠收到光大證券(維權)威海海濱北路證券營業部發來的中簽通知短信,告知其申購的思瑞浦股票已經中簽。林榮忠撥打電話詢問營業部工作人員中簽信息的真實性,營業部工作人員告知其并沒有中簽,說短信信息是假的。
2020年9月21日,林榮忠又收到思瑞浦股票上市的短信通知,且股票賬戶中多了2股思瑞浦股票。林榮忠才發現他真的已經中簽,但是因為賬戶里的資金不夠,僅僅成功申購2股,未成功購得498股。此時,思瑞浦股票已上市,無法申購。
裁判文書網顯示,林榮忠與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多次溝通,均未達成滿意的賠償結果,且林榮忠投訴至山東證監局,也調解無果。
營業部被判承擔70%損失
在本案中,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工作人員告知林榮忠未中簽與林榮忠未成功購得498股案涉股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林榮忠本人對其未能成功購得上述股票是否存在過錯。
林榮忠在光大證券開設普通賬戶和信用賬戶,根據林榮忠闡述,其收到光大證券的APP軟件發來的中簽通知短信,該短信通知林榮忠中簽思瑞申購500股同時說明本通知僅供參考,請登錄賬戶核查;林榮忠登錄賬戶核查后,沒有發現申購成功的任何信息及確認文件。林榮忠多次打電話給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的工作人員,要求確認思瑞申購中簽情況,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工作人員明確告知林榮忠沒有中簽,并明確告知林榮忠收到的短信是假的。
對此,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辯稱,APP軟件可以查到中簽記錄及其他信息;林榮忠登錄賬戶核查后沒有發現申購成功,是因為其對交易軟件不熟悉;券商沒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通知客戶是否新股中簽,從維護客戶的角度講,營業部已經通知過了,在林榮忠的起訴狀和庭審中都有體現,營業部多次發短信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
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還表示,林榮忠在營業部開立有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兩個賬戶,且兩個賬戶相互獨立,查詢普通證券賬戶并不能顯示信用賬戶是否中簽。林榮忠未向營業部原工作人員告知其是用信用賬戶進行的新股申購,在林榮忠未提供信用證券賬戶的前提下,營業部原工作人員向林榮忠反饋普通賬戶確實未中簽的信息,并非錯誤信息。
對此爭議的焦點,法院認為,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在林榮忠向其核實信息真偽時向林榮忠提供了錯誤的中簽結果,系履行委托合同過程中的違約行為,依法應對林榮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林榮忠作為具有多年從事股票交易經驗的投資人,未通過案涉股票上市發行的相關公告告知的方式以及登錄光大證券金陽光APP一鍵打新項下功能等方式確認是否實際中簽,過于依賴其對工作人員的電話查詢結果,對其自身權利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亦系導致其未能成功認購498股案涉股票的原因之一。
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林榮忠的合理損失由光大營業部承擔70%,林榮忠自身承擔30%為宜。
損失數額如何認定?
本案的另一個焦點在于林榮忠的損失數額如何認定。林榮忠主張,按照其賣出已申購的2股案涉股票的價格與其申購時的價格差額計算損失,即應當以賣出價每股819.99元與申購價每股115.7元的差額來計算498股股票損失。
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表示,林榮忠的本金并未遭受任何損失,其主張的是可得利益損失,本案中該可得利益因思瑞浦股票的上漲為正值,假如思瑞浦股票上市即破發,那可能利益為負值,該可得利益損失并不是李榮忠的實際損失,林榮忠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退一步講,即便可得利益可以作為林榮忠的實際損失,以思瑞浦股票上市當天最高價作為基準也缺乏依據。
最終,法院認為,林榮忠喪失了在案涉股票上市前交易認購其中498股股票的機會,存在損失,該損失在股票上市前無法確認,只能根據股票上市交易后的價格進行計算;但基于股票交易存在較高的風險性,投資人不能控制的影響股票價格的不確定因素較多,交易風險極大,故投資人的損失應以一般投資人操作模式下可能遭受的利益損失來進行計算,且應當在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代理買賣合同及違約時可以預見的范圍之內。
法院認定,林榮忠股票合理損失為思瑞浦股票上市交易首日買入498股思瑞浦股票需要支出的最高金額127154.34元(255.33元/股×498元)與申購498股思瑞浦股票所需金額57623.58元(115.71元/股×498元)之間的差額即69530.76元。加之,林榮忠主張的2000元會議場地租賃費屬于其合理損失,上述合理損失共計71530.76元,由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按照酌定承擔70%即50071.53元。
此前林榮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涉及兩方面,一是判令光大營業部雙倍賠償其股票損失599880.84元、醫療費13290.7元、會議室租賃費2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二是本案訴訟費由光大營業部承擔。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賠償林榮忠損失50071.53元;駁回林榮忠其余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91元,由林榮忠負擔5108元,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負擔383元。
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893元,由上訴人林榮忠負擔5841元,由光大證券上述營業部負擔1052元。
編輯:于紅波
責任編輯:馮體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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