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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證監局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中信證券南京洪武北路營業部和中信證券南京浦口大道營業部(以下分別簡稱洪武北路營業部和浦口大道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洪武北路營業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時向我局報告相關情況,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浦口大道營業部在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也未能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不符合《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訂)第十二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第三條的規定。
上述問題反映你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不符合《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應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2年4月14日
責任編輯:陳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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