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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高鉑寧 林堅
中新經緯11月19日電 近日,康美藥業原董事長操縱證券市場案及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分別一審宣判,但是案件余波未盡,5位時任康美藥業獨立董事(下文簡稱“獨董”)被判承擔巨額連帶賠償責任,引發市場爭議。
由于在董事會或是公司治理方面的存在感較弱,A股上市公司獨董經常被市場人士揶揄稱為“花瓶獨董”。眼下,康美藥業獨董被判上億元的連帶賠償,使得市場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如何實現有效治理,尤其是獨立董事如何依法履職提出了新的問題。
盡責獨董應關注中小股東權益
在此案的裁判文書中,時任獨立董事江鎮平、李定安、張弘須在投資者損失的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郭崇慧、張平須在投資者損失的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法院判處康美藥業應對投資者損失賠償共計約24.59億元的金額來看,上述獨董每人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將超過億元,而他們每年在康美藥業擔任獨董所獲的酬勞僅10萬元左右。
這一判決結果或讓康美藥業獨董始料未及。而這一現象背后,是A股獨董們被視為“花瓶”的無奈。康美藥業一案反映出,在A股上市公司中,仍有身負股東重托的獨立董事未能擔起其對投資者誠信、勤勉的義務,“獨董不獨”的現象仍然存在。
中新經緯發現,在市場對康美藥業的經營能力提出疑問之前,未有獨立董事對公司財報或董事會審議的議案提出反對意見。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研究員、多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劉姝威指出,獨立董事應對投資者負責任,而在康美藥業財務造假一案中,獨立董事本應及早發現康美藥業明顯的造假行為。“對于康美藥業肆無忌憚的造假行為,作為獨立董事無動于衷!既然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冤枉嗎?接受擔任獨立董事的邀請,就意味著你將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自己做不到這一點,為什么要擔任獨立董事呢?”
自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頒布指導意見并正式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以來,已有二十年時間。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也于2014年制定了《獨董行為履職指引》,又在2020年進行修訂。最新修訂中特別對獨立董事增加了“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要求,此外還要求獨立董事保留履職相關記錄和文件至少五年。這顯示出,獨立董事制度創立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持股股份較少、話語權較差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劉姝威告訴中新經緯,在同意擔任萬科的獨立董事之前,她也曾謝絕過其他上市公司關于擔任獨立董事的邀請,“因為他們無法滿足我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要求,例如,簽字前,我要求嚴格審查相關資料,否則,拒絕簽字。”
獨立董事何以“難獨立”
根據相關規定,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據媒體此前引用羅盛咨詢的調研數據報道稱,標普500指數公司董事會平均規模是11人,其中獨立董事9人,占85%;滬深300指數公司董事會平均規模10人,其中獨立董事平均4人,占38%。由此可見,中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比例相對成熟資本市場略低。
在實踐中,獨立董事對于公司投資與財報披露等決策的發言權也比較有限。一位從某福建上市公司辭職的不愿具名的獨董告訴中新經緯,獨董是一份兼職的工作,只是拿點薪酬,不能持有公司股份。“可以說是‘花瓶獨董’吧,主要是給董事會提供一些參考意見,以供決策。”
而從薪酬來看,Wind數據顯示,A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近三年的年薪水平較為穩定。中新經緯統計發現,2020年,A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有效人均年薪為8.62萬元,年薪最高可達543.08萬元,最低為1200元。
結合近三年獨董薪酬情況,20萬元以上年薪的獨董占比在4%左右,在10萬至20萬元之間的獨董占比在25%左右,4萬至10萬元之間的約61%,而10%左右的獨董年薪在4萬元以下。值得一提的是,君實生物為獨立董事給出的年薪最為誘人,連續兩年獨董薪酬超過500萬元。
2020年超650位獨董辭職
中新經緯統計發現,獨董辭職人數在2020年達到了一個高峰。2020年,超650位獨董辭職,而此前幾年辭職人數僅在500位上下浮動。
中新經緯發現,近日有多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選擇辭職。華電能源、大恒科技、富春環保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公告均顯示,獨立董事是因個人原因而辭職。
截圖來源:wind
有20年董秘業務從業經驗的余慧芳告訴中新經緯,“與往年相比,最近上市公司集中公告獨董辭職的頻率較高。康美事件中,其獨董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億多,獨董離職是否掀起浪潮,以目前離職的頻率、次數來看,并不能完全佐證。但從目前離職出現的這種傾向以及影響上來說,這一現象的出現非常令人震撼。”
“據我了解,許多獨董現在都在議論紛紛,膽戰心驚。在這一情況下,獨董們更需要保持獨立性,發揮專業性,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這也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群體必須堅守的底線。”余慧芳說。
亦有專家指出,在康美藥業一案中,對于獨立董事的責任認定有過重之嫌。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邢會強則在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指出,“他們的確應該受到懲罰,但懲罰過重了,由于風險和責任太大,大到了幾乎無法防范的地步。”
邢會強進一步指出,對中介機構及董監高合理勤勉標準的設定,需要精巧拿捏,不能僅僅考慮“投資者保護”,而應該在融資效率與投資者保護之間求得平衡,在審查獨立董事是否勤勉盡責時,應與內部董事有所區分,給予獨立董事一定的包容度,降低獨立董事的勤勉盡責標準。
責任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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