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052 證券簡稱:浙江廣廈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資料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議程 時 間:2008年3月27日上午10:00時 地 點:浙江省東陽市藍天白云會展中心會議室 主持人:董事長樓江躍先生 議 程: 一、 主持人宣布本次股東大會開幕 二、 主持人宣布代表資格審查結果 三、 推舉監票人和計票人 四、 股東逐項審議以下提案 1、審議《關于與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2、審議《關于通和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浙江華稅科技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3、審議《關于選舉陳凌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的提案》; 4、審議《關于選舉孫笑俠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的提案》。 五、 股東發言和股東提問 六、 與會股東和股東代表對各項提案投票表決; 七、 大會休會(統計投票表決結果) 八、 宣布表決結果; 九、 宣讀股東大會決議 十、 律師宣讀法律意見書; 十一、 與會董、監事簽字; 十二、 宣布會議結束。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須知 各位股東: 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確保股東在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期間依法 行使權利,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和議事效率,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 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有關規定,指定如下有關規定: 一、凡參加大會的股東請按規定出示股東帳戶卡、身份證或法人單位證明以及授權 委托書等證件,經驗證后領取股權證明、會議資料,方可出席會議。 二、股東請按時進入會場,聽從大會工作人員安排入座。 三、大會正式開始后,遲到股東人數、股權額不計入表決數。特殊情況,應經主席 團同意并向大會秘書處申報。 四、務請與會者在會議中不要大聲喧嘩并關閉手機,以保持會場正常秩序。 五、大會發言安排不超過一小時。股東在大會發言前,請向大會秘書處預先報告, 由大會主席按報名次序先后安排發言,每位股東發言限在5分鐘內,以使其他股東有發 言機會。 六、大會表決采用按股權書面表決方式,請股東按表決票要求填寫意見,填畢由大 會工作人員統一收票。 七、本次大會表決,采用記名投票方法。參加會議的法人股股東,如有多名代表, 均應推舉一名首席代表,由該首席代表填寫表決票。表決按股東持股數計票,每一股有 一票表決權。 八、大會表決監票工作由監事擔任;計票工作由大會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表決結 果由監事會主席宣布。 九、對違反本議事規則的行為,大會主席團和大會工作人員應予及時制止,以保證 會議正常進行,保障股東合法權益。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案一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與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各位股東: 因經營發展需要,2006年3月17日召開的公司五屆二次董事會同意公司與浙江新 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湖集團”)簽訂互保協議,互保期限為自協議簽訂 之日起至各自向銀行或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鑒于上述 互保期限將到期,公司擬與新湖集團繼續簽訂互保協議,為雙方從銀行或有關金融機構 貸款提供互相擔保,擔保余額不超過10,000萬元,互保期限為一年。 互保方情況如下: 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鄒麗華,注冊資 本:2.979億元人民幣,住所:杭州體育場路田家橋2號,公司經營范圍:能源、農業、 交通、建材工業、海洋資源及旅游的投資開發,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海水養殖 及海產品的深加工,五金交電、百貨、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機械、金屬材料、針紡織 品、服裝、辦公自動化設備的銷售,信息咨詢服務。信用等級AAA。新湖集團不是本 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持有人或本公司持有人的關聯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屬企業,與本公司 無關聯關系。 新湖集團2006年及2007年1-9月的財務數據如下: 單位:人民幣元 項目 2006年 2007年9月30日 資產總額 3,303,984,047.67 16,435,329,207.34 負債總額 2,153,119,661.69 12,983,705,436.57 凈資產 1,150,864,385.98 2,122,914,286.52 利潤總額 290,680,148.87 41,529,975.16 凈利潤 290,680,148.87 -26,136,282.26 截至2007年9月30日,新湖集團資產負債率為79%,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提案須提交股東大會審 議批準。 新湖集團與公司長期互保,公司對其有一定的了解,目前各自擔保的貸款均未到期。 從目前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盈利情況與去年相比,下降較明顯,但公司 整體發展向上,其持有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600208)135,450.63萬股,占600208 股權比例76.80%,市值為2,161,792萬元,同時新湖集團信用等級AAA,具有良好的 資信度,并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本提案已經五屆二十三次董事會審議通過,現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請各位股東審議。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案二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通和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 浙江華稅科技有限公司互保的提案 各位股東: 因公司生產經營和日常融資的需要,公司子公司通和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浙江華稅 科技有限公司擬簽訂互保協議,為雙方從銀行或有關金融機構貸款提供互相擔保,擔保 余額不超過1,500萬元,互保期限為一年。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浙江華稅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勤,注冊資本:800萬元人 民幣,住所:上城區長生路58號439室,公司經營范圍為承接監控工程、安防工程、 計算機軟硬件及無線網絡的技術開發,商務咨詢,室內裝飾;批發、零售;定型包裝食 品、生化試劑、分析儀器、消防設備、安防設備、監控設備、計算機及配件、貨物進出 口及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浙江華稅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公司的直接或間 接持有人或本公司持有人的關聯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屬企業,與本公司無關聯關系。 浙江華稅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及2007年1-11月的財務數據如下: 單位:人民幣元 項目 2006年 2007年11月30日 資產總額 31,988,871.10 31,827,422.10 負債總額 20,729,575.16 17,893,052.88 凈資產 11,259,295.94 13,934,369.22 利潤總額 5,419,931.37 2,991,566.79 凈利潤 3,774,992.46 2,675,073.28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關 規定,本提案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本提案已經五屆二十三次董事會審議通過,現提請各位股東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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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三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選舉陳凌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的提案 各位股東: 公司獨立董事姚先國先生、柴強先生因連任公司獨立董事時間滿6年,根據中國證 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關于獨立董事連任時間不得超 過6年的規定,姚先國先生、柴強先生期滿后不再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職務。 經五屆二十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同意提名陳凌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現提 請各位股東審議。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獨立董事候選人簡歷 陳 凌,男,1966年4月出生,浙江杭州建德人,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有 關人力資源管理、家族企業的現代轉型、比較經濟史和勞動就業問題等。 2002年入選選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層次人才,2007年晉升為第一層次人才; 2004年入選國家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學術論文獲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 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三等獎各一次。2000年浙江大學優秀工作者。 現任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浙江大學勞動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浙 江大學城市學院家族企業研究所所長,特聘兼職教授;德國維騰大學經濟管理系客座教 授、意大利特倫托大學經濟系歐盟“比較地方發展”項目特邀訪問教授;中國勞動學會 教學分會理事,浙江省經濟學會理事,浙江省勞動學會理事,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特約 研究員,廣東中山大學家族企業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 金、教育部國際留學基金等基金會通訊評審專家。 陳凌先生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系,目前無持有 本公司股份,無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懲戒。 提案四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選舉孫笑俠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的提案 各位股東: 公司獨立董事姚先國先生、柴強先生因連任公司獨立董事時間滿6年,根據中國證 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關于獨立董事連任時間不得超 過6年的規定,姚先國先生、柴強先生期滿后不再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職務。 經公司五屆二十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同意提名孫笑俠先生為公司獨立董事候選 人,現提請各位股東審議。 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獨立董事候選人簡歷 孫笑俠,男,1963年8月出生,浙江溫州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哈佛大學 高訪學者,享受國務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貼”,列入浙江省“151”工程計劃第一層次人 才計劃,2002年獲第三屆“中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稱號,2005年入選教育部“跨 世紀優秀人才”計劃。 現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光華法學院院長,中國法理學研究會 副會長,中國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 國際法律哲學-社會科學協會(IVR)會員中國分會常務理事,吉林大學教授、吉林大學 理論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學術委員會委員,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法學院院長,浙江大學 WTO研究所副所長,浙江省法理學與法史學研究會會長,浙江省WTO法研究會副會長。 孫笑俠先生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系,目前無持 有本公司股份,無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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