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中社12月9日電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在2024年12月9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7號,ST先河(維權)(300137)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處罰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司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以及未按規定披露投資結構性存款產品事項。該決定書指出,公司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導致虛增2022年成本費用4380萬元,虛減2022年利潤總額4380萬元,虛減金額占當期利潤總額的31.89%。此外,公司在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0日間購買并持有的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未按規定披露,最高余額達4.4億元,占公司2021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20.73%。基于以上違法事實,公司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在處罰過程中,公司提出了相關的陳述和申辯意見,認為其行為并非財務造假,并請求減輕處罰。經復核,監管部門對其部分申辯意見予以采納,并分別處以140萬元和50萬元的罰款,合計190萬元。
調查顯示,公司將2021年和2022年年終獎均在2022年計提并計入2022年成本費用,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張某軍作為時任董事長,知悉這一違法行為,仍然簽署確認意見,保證報告的真實性,因而對公司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沈某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知悉上述違法行為,仍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報告真實性,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是對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最終,張某軍被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沈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二人需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
(文章來源:財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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