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招商銀行首次面向自然人違約 代銷5億元信托踩華夏幸福“暴雷”余波
來源:銀柿財經
有著“零售之王”之稱的招商銀行被曝代銷的集合信托計劃出現實質性違約,據悉,這是招行信托代銷首次面向自然人違約的事件。
有媒體報道,招商銀行代銷的5億元大業信托·君睿15號(九通基業)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君睿15號)至今未向投資者分配2021年第二季度的利息,已經構成實質性違約。
資料顯示,君睿15號成立于2020年8月14日,是一年期集合信托產品,由大業信托發行,旨在為華夏幸福間接全資子公司――九通基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通投資)提供流動性資金。
8月16日午間,招商銀行披露公告表示:將從維護公司客戶利益角度出發,督促主動管理方大業信托妥善解決信托利益的分配問題。
招商銀行表示,華夏幸福出現債務危機以來,該行作為代銷機構,與產品主動管理方大業信托保持高頻溝通,敦促其做好風險化解工作,要求其尊重受益人意見,召開受益人大會就是否加入債委會進行表決,爭取優先處置工作,最大限度維護客戶利益。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部主任毛偉表示,在法律上,銀行作為信托代銷的服務方,不應該作為主要責任人,信托代銷方一般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具體要看招商銀行在代銷合同中是否規定了相應的責任。另外,如果代理出了問題,直接牽涉到的是代銷方的品牌信任問題。
浙江方廣律師事務所律師孔聰認為:“除了要看招商銀行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相應的義務外,還要看在代銷過程中是否未盡到適當性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關于金融產品的賣方機構適當性義務規定,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應當承擔適當性義務,即必須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如果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人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中遭受損失,金融消費者可向上述兩者請求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此次事件是華夏幸福“暴雷”余波之一,截止7月31日,華夏幸福累計未能如期償還債務本息合計815.55億元。
據相關媒體報道,大業信托已經加入華夏幸福債委會,一切是以債委會的節奏為主在推進,公司已經盡到了受托人的職責,后續如果有進展,會第一時間進行信息披露。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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