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起訴證監會敗訴!這家律所曾為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IPO提供法律服務,法院認定律所未勤勉盡責 來源:中國證券報
因欣泰電氣IPO財務造假,證監會2017年對欣泰電氣IPO的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作出行政處罰。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不服該處罰,提起了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訴。
中國裁判文書網5月6日公布的《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北京高院駁回了東易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高院在判決書中認定,東易所并未依法依規履行必要的查驗程序,沒有對欣泰電氣主要客戶未對應收賬款余額進行確認的問題履行必要的查驗義務,構成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該案是全國首例涉及律師事務所在申請IPO過程中勤勉義務認定標準案件,意味著證監會執法原則和勤勉盡責認定標準得到了司法機關的進一步鞏固和確認,執法權威和公信力得到進一步加強。“看門人”應勤勉盡責,否則面臨的不單是處罰,甚至還有巨額索賠。
證監會開罰單:
東易所被罰沒270萬
事情還要從2017年證監會出具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說起。
2017年6月27日,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東易所在為欣泰電氣IPO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出具含有虛假記載的文件。
證監會決定責令東易所改正,沒收業務收入90萬元,并處以18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郭立軍、陳燕殊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證監會列明相關責任人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一是東易所出具的《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關于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之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
二是東易所違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規則的情況,包括未審慎核查和驗證(以下簡稱查驗)相關資料,未編制查驗計劃等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東易所曾向證監會提出五點申辯理由:東易所對欣泰電氣財務造假事項不負有審核義務和責任;認定東易所未審慎核查復核的事實認定錯誤、依據不足;東易所履職過程雖有瑕疵,但情節輕微,應不予處罰;本案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本次業務收入實際金額應為60萬元。對此,證監會逐條進行回應,全部不予采納。
東易所不服證監會處罰決定,于2017年12月2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并申請對《執業規則(試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審聚焦五大問題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在欣泰電氣IPO申請過程中,東易所是否存在違反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條的情形,是否應當為此承擔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相應法律責任。
一是關于東易所是否屬于證券法所指的“證券服務機構”,二是關于律師事務所勤勉盡責的認定標準,三是關于東易所是否盡到勤勉義務,四是關于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五是關于被訴處罰決定是否超過處罰時效。
最終,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東易所的訴訟請求。
東易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
北京高院表示,經審查,一審法院對各方提交證據的認證意見正確。根據上述有效證據,該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應收賬款既是會計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審查的標的是被訴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結合被訴處罰決定以及雙方當事人在一、二審期間的訴辯意見和爭議焦點,法院對被訴處罰決定是否合法和一審判決是否正確,從以下方面分別論述:
一是關于律師事務所是否屬于證券法上“證券服務機構”問題。不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東易所關于律師事務所不屬于證券法上證券服務機構的主張均不能成立,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二是關于本案中東易所是否勤勉盡職問題,這也是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分析和判斷:一是律師事務所勤勉盡職的認定標準和證明責任問題。二是應收賬款收回問題。三是東易所提供法律服務存在未勤勉盡職之處。
北京高院在判決書中認定: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這一虛假記載屬于會計問題,但其背后所反映的公司重大債權債務的變化是否屬實的問題,則涉及公司經營的合規性和法律風險問題,屬于應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注意義務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標準并不是必然能夠發現財務報告虛假記載的問題,而是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核義務后,有助于從法律專業角度發現財務報告中虛構應收賬款收回的問題。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是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承諾的事項,更是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必須符合的法定實質條件,當然屬于律師事務所履職范疇。因此,判斷律師事務所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標準是依據法律規定考察律師事務所在其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責范圍內是否還有進一步作為的空間。顯然,本案中,東易所并未依法依規履行必要的查驗程序,沒有對公司主要客戶未對應收賬款余額進行確認的問題履行必要的查驗義務,構成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北京高院還審理了關于本案處罰時效問題等。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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