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松壑 北京報道
在中止受理專項計劃近半年后,熔鑄中的資產證券化新版監管“框架”,其形態或已初現雛形。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消息人士處獨家獲悉,監管層已于日前向部分機構下發了資產證券化“新版”監管規定的征求意見稿——《資產管理機構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并進行內部意見征詢。
與此前券商版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不同,《征求意見稿》似乎并未將業務局限于證券公司,而是將包括基金子公司在內,以及證監會[微博]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機構一并納入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監管序列。
同時,業內所期待的“備案制”也指日可待。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新版的資產證券化多項監管職責將由基金業協會承擔,而此前券商需向監管層提交申請獲批的“審批制”亦被調整為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此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下稱新三板)與證券交易所、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及券商柜臺市場均可成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場所。
在業內人士看來,《征求意見稿》和去年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相比,其市場化特質更為明顯,且已突破較多限制。不過無法突破私募化發行等問題仍然是當下擺在資產證券化面前的障礙。
業務延伸至全資管牌照
在處于孕育中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新規《征求意見稿》中,基金子公司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被“加入”規范行列,無疑成為了征求意見稿中的新亮點。
“為了規范資產管理機構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資產管理機構是指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這或意味著,基金子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將被監管層正式認可,除此之外,包括期貨公司、PE在內的機構未來設立資管子公司開展該業務亦將成為可能。“諾亞財富等私募機構,未來也有望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北京一位私募基金投資經理表示。
事實上,此前部分基金子公司已在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上有所動作。去年下半年,金元惠理、信達澳銀以及浙商等基金公司子公司曾操刀發行多只以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而今年年中,萬家基金子公司亦發行了規模20億左右的江蘇小貸集合資產支持證券(ABS)。
不過,當前基金子公司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的載體仍為“特定多個客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并以交易所實現資管份額轉讓的形式來確保該類ABS的流動性。雖然該類業務在操作中已屬資產證券化業務,但其始終未得到監管層的“正名”。
在《征求意見稿》將基金子公司納入業務監管范疇后,其該類業務無疑將獲得“轉正”。而在新規定正式落地后,基金子公司或亦試圖在該類業務上持續發力。
“業務放開后,若解決監管溝通問題,我們希望把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方向。”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負責人曾表示,“像汽車、住房貸款的資產質量都比較優質,而中國的該類信貸資產存量也比較可觀。”
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除基金子公司外,還有不少其他資管機構都希望在新規落地后,尋求開展此類業務的可能。
協會“備案制”欲出
眾望所歸的資產證券化的“備案制”也即將來臨。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征求意見稿》顯示,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多項此前需由證監會負責監管的事項,均表示要移交至基金業協會進行監管,同時對于該業務的受理亦將執行“備案制”。
“資產管理機構申請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自專項計劃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資產管理機構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征求意見稿》指出,“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備案的,證券交易場所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在這次征求意見稿中,基金業協會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比較多。”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指出,“從這種安排能夠看出,監管層目前是想把場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統一到私募業務管理中來。”
事實上,《征求意見稿》中擬定的ABS投資者亦需滿足此前證監會下發的私募基金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應當為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征求意見稿》規定。
而除基金業協會外,在ABS的掛牌、轉讓環節,交易場所也將承擔部分職責,與此同時,新三板或亦將成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場所之一。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對資產支持證券掛牌、轉讓實施分類管理”。
而市場此前所關注的證券化基礎資產范圍負面清單管理,或亦將由基金業協會進行制定。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盡職調查、風險控制規則,對資產管理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施自律管理,并可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范圍。”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賦予了基金業協會一定的監管處罰權。“管理人違反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責令其改正,”《征求意見稿》規定“并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受理其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的備案申請;情節嚴重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一方面是將證券化統一到私募市場管理,另一方面把原本屬于監管層的部分職權擬交給協會等自律機構,這樣更能體現未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市場化原則。”前述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
而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新規無法突破私募化發行,仍然是限制資產證券化規模擴容的關鍵問題。
“如果無法突破200人的限制以及私募性質的投資門檻,資產支持證券的買方資金規模也就做不上去,更不要說成交量和流動性溢價了。”北京一位中小券商資管部負責人表示,“私募化或許只是一個開端,未來還需要一個公募版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記者微信號:lw8346860)(編輯 卜堅 簡俊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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