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股市攪得天翻地覆的時候,董秘一句跟朋友聊天的解釋,已經涉嫌泄露內部信息。接下來前言不搭后語的解釋,更涉嫌虛假陳述。風暴之后,光大證券董秘的未來處境很危險。
本刊記者 趙靜/文
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發生后,光大證券董秘梅鍵也隨之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上。
在媒體采訪時,梅鍵對整個事件表述的前后不一致,以及一些“不清楚,沒看盤”等含糊其辭的說法,讓公眾對光大證券信息發布的真實性、可靠性產生了懷疑,也對梅鍵擔任一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一職是否盡職盡責產生懷疑,他的這些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呢?
涉嫌泄露內幕信息
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發生在8月16日11時05分左右,而在11時32分,“21世紀網已獨家獲悉,A股的暴漲源于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的“烏龍指”。光大證券權威人士對大智慧通訊社表示,有上述相關傳聞說明他們不了解光大證券嚴格的風控,不可能存在70億元的烏龍情況,稱傳聞屬子虛烏有。”所謂的權威人士,很快證明是光大證券董秘梅鍵。三小時后,光大證券的公告就否定了梅鍵的子虛烏有的說法。
8月16日午后開盤,光大證券宣布停牌。當天下午14時左右,發布公告承認是策略投資部在使用自營套利系統事后出現的錯誤。隨后梅鍵在面對媒體之時也承認此事,并強調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所用系統為獨立系統,未波及其他系統。
8月18日,光大證券的媒體見面會上,梅鍵解釋說,16日上午他沒有看行情,中午吃飯和同事交流才知道市場波動很大,此時有一位記者來電,并以朋友身份交流,說到光大證券“烏龍指”敲錯鍵盤。梅鍵在對話過程中,以為不是正式采訪或需要公司回應,而是和記者探討事件的可能性,所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了個人判斷。
梅鍵作為上市公司信息知情人,以朋友身份與這個記者交流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這種行為是否妥當,是否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于單位犯本罪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對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虛假陳述
光大證券公告稱,8月16日,11點07分,交易員通過系統監控模塊發現成交金額異常,同時,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問詢電話,迅速批量撤單,并終止套利策略訂單生成系統的運行,同時啟動核查流程并報告部門領導。當時光大證券的所有高管都接到交易所的命令在公司待命。
而此時梅鍵在記者采訪時,還稱“烏龍指”屬子虛烏有的說法,這一行為是否又涉嫌虛假陳述呢?不論這種說法是有意還是無意,在客觀上都為光大證券爭取了充裕的時間將風險敞口收窄,而光大證券確實也進行了如此的操作。證監會公告披露,光大證券于8月16日,在信息披露前的一個小時內,賣空7130手股指期貨合約18.5億元,用來對沖股票持倉風險。
關于公告為何下午14時才發,梅鍵解釋,因為發生太突然,事關重大,涉及系統很復雜,要保證信息披露更加嚴謹,所以時間上有所延遲。而期貨對沖操作是出事后被迫的本能反應,這一過程沒有主觀操縱。梅鍵稱,光大證券是在買入現貨后,放空股指期貨,梅鍵強調此舉并非操縱市場。他稱加空是為對沖風險,是“國際慣例”。
那海外股市發生“烏龍指”事件后的“國際慣例”是虛假陳述,然后延遲發布信息嗎?以知情人的身份賣空股指期貨對沖風險嗎?其實,國外在發生“烏龍指”的類似事件后,直接損失主要由責任方承擔,國際上的股票市場都是T+0的現貨交易,根本不存在賠償或對沖風險的說法。
對于“烏龍指”當時成交的70億元天量數字,公司董秘梅鍵最初稱,是訂單執行系統出問題,沒有人想做70億元,只想做8000萬元,但兩個系統出錯,資金沖了出去,自動生成,賬上根本沒有230億元。
但根據證監會18日的公告稱,8月16日,光大證券累計申報買入234億元,實際成交72.7億元。公告發出后,梅鍵改口承認賬上有230億元,但強調不是賬戶透支,使用的是自有資金,絕對沒有海外資金,也沒有信用交易。
梅鍵的說法再次被推翻,鑒于梅鍵前后矛盾言語的多次使用,這個“自有資金”的說法實在不可信。
8月19日,離“8.16事件”剛剛過去兩天,光大證券的固定收益部再度被爆出現“烏龍”事件。
光大證券當日上午在銀行間市場以4.20%的收益率賣出了1000萬元12附息國債15,之后光大證券在官網發布公告承認確實出現誤操作。不過梅鍵在這次接受騰訊財經的問詢時稱,并不知情。
法律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披露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披露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上市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
《披露辦法》第六十一條則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則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論此次“烏龍指”事件是系統原因還是人為操作的問題,但事情發生后,光大證券作為上市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其董秘梅鍵是否涉嫌虛假陳述,這些行為違法違規都需要監管機構進行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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