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擴大了次級債機構投資者范圍,縮短了長期次級債期限
■本報記者 朱寶琛
記者27日獲悉,中國證監會日前對《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規定》進行了再次修改。修改后的規定擴大了證券公司次級債的機構投資者范圍;縮短了長期次級債的期限,放寬了長期次級債計入凈資本的限制;允許次級債券依法在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市場或者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場所發行、轉讓。此外,還允許證券公司次級債券采取“儲架發行”。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截至2011年底,共有32家證券公司累計借入267億元次級債券,未償還余額157億元。
他同時介紹,此次修訂的《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規定》,明確了證券公司次級債既包括股東向機構投資者借入的次級債務,也包括證券公司通過交易場所發行的次級債券。
同時,新規擴大了證券公司次級債的機構投資者范圍。從原來規定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資組織,擴大到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以及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伙企業。
新規還縮短了長期次級債的期限,放寬了長期次級債計入凈資本的限制。按照新規,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長期次級債,可分別按100%、70%、50%比例計入凈資本。同時,規定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級債為長期次級債。
修訂后的規定,允許次級債券依法在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市場或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場所發行、轉讓。“這將大大增強證券公司發行次級債券的主動性,提高次級債券的流動性。”該負責人說。
同時,新規還允許證券公司次級債券采取“儲架發行”。證券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一次批準的額度內,根據需要自助分期發行次級債券,增強發行債券的靈活性、便利性。
“融資渠道的不斷拓寬,將為證券公司創新發展創造有利條件。”該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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