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7日訊記者李光磊報道證監會今天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這次修訂的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辦法相比過去有四個重大變化:一是擴充了證券公司次級債的內涵,明確了證券公司次級債是指證券公司介入清償順序在普通債之后的債務,明確了既包括向股東或機構投資者介入的次級債務,也包括證券公司通過交易場所發行的次級債券。二是擴大了證券公司次級債的機構投資者范圍。從原來規定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資組織,擴大到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以及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伙企業。三是縮短了長期次級債的期限,放寬了長期次級債計入凈資本的限制。按照現規定,到期期限分別在3年、2年、1年以上的長期次級債,可分別按100%、70%、50%的比例計入凈資本。同時,規定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級債為長期次級債。四是允許次級債券依次在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市場或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場所發行、轉讓。
同時,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業務指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業務指引》在內容安排上,一方面明確了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銷售結算資金、銷售適用性、信息披露和信息管理平臺等監管要求;另一方面規定了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資質條件,對其經營者提出了網站接入地、電信業務經營期限、誠信記錄等方面的要求,并要求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投資人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同時,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明確規定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直接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又訊證監會今日正式發布《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重點解決了三個問題。一是劃分了證券期貨行業信息安全事件的等級。二是明確了證券期貨機構報告信息安全事件的義務。三是明確了信息安全事件責任認定的原則和采取處罰措施的具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