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服務事項的公告。其中提出,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納稅地點為發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代扣代繳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扣繳客戶端遠程辦理申報,也可在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近辦理申報,稅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繳入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服務事項的公告
為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更好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服務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納稅地點為發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代扣代繳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扣繳客戶端遠程辦理申報,也可在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近辦理申報,稅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繳入庫。
三、納稅人需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的,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遠程辦理申報,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協同管理。稅務機關持續優化納稅服務,不斷提升證券機構、納稅人申報納稅的便利度。
五、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征管服務事項,依照本公告規定。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等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本文編選自“財政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蔣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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