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024年12月24日 02:32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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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603416 證券簡稱:信捷電氣 公告編號:2024-068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

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2024年12月23日

(二)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建筑西路816號公司會議室

(三)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四)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總經理李新先生主持,采取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監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會秘書溫波飛出席;副總經理過志強、財務總監朱佳蕾列席。

二、議案審議情況

(一)非累積投票議案

1、議案名稱:《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2、議案名稱:《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3、議案名稱:《關于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二)涉及重大事項,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三)關于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1、特別決議議案:1、2、3

2、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的議案:1、2、3

三、律師見證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見證的律師事務所: 云崖律師事務所

律師:楊雅君,徐千子

2、律師見證結論意見:

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以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鑒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法律意見書

2、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特此公告。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4日

證券代碼:603416 證券簡稱:信捷電氣 公告編號:2024-069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3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會議通知于2024年12月9日以郵件及電話等方式發出。本次會議由李新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共計7人,出席本次董事會的董事共7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合法有效。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1、審議通過《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等相關規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會的授權,董事會認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均已滿足,確定以2024年12月23日為首次授予日,向55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105.50萬股限制性股票。

表決結果:關聯董事于秋陽、王洋回避表決,5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

本議案已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同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關公告。

三、備查文件目錄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本次董事會決議。

特此公告。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4日

證券代碼:603416 證券簡稱:信捷電氣 公告編號:2024-070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3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會議通知于2024年12月9日以郵件及電話等方式發出。本次會議應出席監事5人,實際出席會議監事5人。會議由公司監事會主席吳沖女士主持。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合法有效。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經過參會監事充分討論與審議,表決結果為一致通過。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1、審議通過《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監事會認為:董事會確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有關授予日的相關規定。公司和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或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勵計劃規定的首次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本次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符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綜上,本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均符合《管理辦法》和本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監事會同意以2024年12月23日為首次授予日,向55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105.50萬股限制性股票。

表決結果:5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同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關公告。

三、備查文件目錄

1、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本次監事會決議。

特此公告。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4年12月24日

證券代碼:603416 證券簡稱:信捷電氣 公告編號:2024-071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

情況的自查報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并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首次公開披露。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公司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對本次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記。同時,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了自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核查的范圍與程序

1、核查對象為本次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均填報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

3、本公司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對象于激勵計劃首次公開披露前六個月(即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12月6日,以下簡稱“自查期間”)買賣本公司股票情況進行了查詢確認,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詢證明。

二、核查對象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說明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及《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在本次激勵計劃自查期間,核查對象均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三、結論

綜上所述,公司在策劃本次激勵計劃事項過程中,嚴格按照《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內部保密制度的規定,嚴格限定參與策劃討論的人員范圍,對接觸到內幕信息的相關公司人員及中介機構及時進行了登記,并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在公司公開披露本次激勵計劃草案及相關公告前,未發現存在內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經核查,未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勵計劃有關內幕信息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或泄露本次激勵計劃有關內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四、備查文件

1、《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

2、《股東股份變更明細清單》。

特此公告。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4日

證券代碼:603416 證券簡稱:信捷電氣 公告編號:2024-072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激勵對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4年12月23日

● 首次授予數量:105.50萬股

● 首次授予價格:20.16元/股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于2024年12月23日召開了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并通過《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根據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會的授權,公司董事會認為《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本激勵計劃”)規定的首次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以2024年12月23日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條件的55名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5.50萬股,授予價格為20.16元/股。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權益授予情況

(一)已履行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況

1、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以及《關于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

同日,公司召開第五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以及《關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2、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對本激勵計劃擬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未接到任何異議的反饋。2024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監事會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3、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開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關于〈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以及《關于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披露了《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4、2024年12月23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監事會對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并發表了核查意見。

(二)董事會關于符合首次授予條件的說明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激勵計劃》中有關授予條件的規定,在同時滿足下列授予條件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的,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會經過認真核查,認為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均未出現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三)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具體情況

1、首次授予日:2024年12月23日

2、首次授予數量:105.50萬股

3、首次授予人數:55人,為公司公告本激勵計劃時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技術人員

4、首次授予價格:20.16元/股

5、股票來源:公司從二級市場回購的本公司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勵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注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5個月。

(2)本激勵計劃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別為自相應授予部分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12個月、24個月、36個月。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限售期滿后,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注銷。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約定期間內未申請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而不能申請解除限售的該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將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回購并注銷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股票紅利、股票拆細而取得的股份同時限售,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屆時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的,則因前述原因獲得的股份同時回購注銷。

(3)額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屆滿之日起的5個月內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轉讓當批次已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屆滿之日起的5個月后由公司統一辦理各批次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為避免疑問,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在額外限售期內發生異動不影響限售期屆滿之日起的5個月后公司為激勵對象辦理當批次已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7、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況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2、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前,董事會有權將未實際授予、激勵對象未認購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勵對象之間進行分配或調整到預留部分。

4、上表中數值若出現總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尾數不符,均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關于本激勵計劃與股東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存在差異的說明

本激勵計劃實施的內容與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的相關內容一致。

三、監事會對激勵名單核實的情況

監事會對公司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認真核實后,發表如下意見:

(一)公司本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與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的公司本激勵計劃中確定的激勵對象相符。

(二)本次被授予權益的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技術人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也不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勵對象均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

(四)公司和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

(五)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和本激勵計劃中有關授予日的規定。

綜上,監事會同意以2024年12月23日為首次授予日,向55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105.50萬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個月賣出公司股份情況的說明

經核實,參與本激勵計劃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6個月內無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及確定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以實際授予日為計算的基準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值并考慮了解除限售后禁售條款的相關影響確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

未考慮額外限售條款的限制性股票單位成本=授予日收盤價-授予價格。根據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承諾,在每批次限售期屆滿之日起的5個月內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轉讓當批次已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為定價基礎模型,計算激勵對象在未來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預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鎖定成本,并將該鎖定成本從未考慮額外限售條款的限制性股票單位成本中扣除得到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具體參數選取如下:

(1)標的股價:40.30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盤價為40.30元/股);

(2)有效期:5個月(限制性股票每期解除限售之日起另行鎖定的期限);

(3)歷史波動率:46.2887%(取有效期對應期限的信捷電氣年化波動率);

(4)無風險利率:1.30%(取有效期對應期限的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

(5)股息率:0.7838%(選取信捷電氣近一年股息率)。

(二)預計限制性股票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公司將按照相關估值工具確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并最終確認本激勵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進行分期確認。由本激勵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要求,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攤銷預測并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除了與實際授予日、授予日收盤價和授予數量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數量有關,同時提請股東注意可能產生的攤薄影響。

2、上述成本攤銷預測對公司經營成果影響的最終結果將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計,在不考慮本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若考慮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遠高于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六、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認為:截至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相關事項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授權和批準,符合《公司法》《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激勵計劃》的規定;本次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對象、首次授予數量、首次授予價格等相關事項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本次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條件已成就;公司已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隨著本次激勵計劃授予事項的進展,公司尚須按《管理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

上海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激勵計劃的獨立財務顧問認為: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相關事項已取得了必要的批準與授權,本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價格、首次授予對象、授予數量等事項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相應后續手續。

八、備查文件

1、《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

2、《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

3、《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核查意見(授予日)》;

4、《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關于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5、《上海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特此公告。

無錫信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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