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301152 證券簡稱:天力鋰能 公告編號:2024-131
天力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不存在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召開時間: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14:30
2、召開地點: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新七街1618號
3、召開方式:現場結合網絡
4、召集人: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王瑞慶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天力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一)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41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合計為48,497,0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19,792,207股的40.4843%。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共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合計為47,915,0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19,792,207股的39.9984%;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135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合計為582,0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19,792,207股的0.4858%。
(二)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表決的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35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合計為582,0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19,792,207股的0.4858%。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共0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19,792,207股的0.0000%;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共135人,代表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數合計為582,0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19,792,207股的0.485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等。
三、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對以下議案進行了表決: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向金融機構申請授信額度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48,44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948%;反對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670%;棄權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381%。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531,0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91.2371%;反對32,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5.5842%;棄權18,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3.1787%。
(二)審議通過了《關于為子公司 2025年度提供擔保額度預計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48,4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421%;反對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400%;棄權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79%。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505,4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86.8385%;反對67,9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11.6667%;棄權8,7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1.4948%。
(三)審議通過了《關于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48,4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555%;反對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266%;棄權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179%。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511,9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87.9553%;反對61,4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10.5498%;棄權8,7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1.4948%。
(四)審議通過了《關于續聘 2024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48,4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658%;反對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953%;棄權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39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516,9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88.8144%;反對46,2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7.9381%;棄權18,9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3.2474%。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二)見證律師姓名:王廉潔、徐秋嫻
(三)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天力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于天力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天力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18日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關于天力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天力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天力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天力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指派律師列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進行見證,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發表意見,而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相關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以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就題述事項發表法律意見,并在公司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簽章、內容均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文件副本、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召集和召開程序
1、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9日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召開2024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2、經核查,公司董事會已于2024年12月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zse.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了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屆次、召集人、會議召開時間、會議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出席對象、會議召開地點、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辦法等內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體股東,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實際召開日期已達15日。
3、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24年12月18日14:30在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新七街1618號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采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絡投票系統進行,通過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起止時間為:2024年12月18日9:15至9:25以及9:30至11:30以及13:00至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起止時間為:2024年12月18日9:15至15:00。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召開方式與股東大會通知一致。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具備《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根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以及股東登記相關文件,并經本所律師核查,通過現場以及通訊方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合計6名,代表公司股份數為47,915,0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9.9984%。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下午交易收市時的股東名冊,并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會議的合法證明,其出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2、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平臺以及互聯網投票平臺進行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平臺以及互聯網投票平臺統計,并經公司確認,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合計135名,代表公司股份數為582,0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4858%。該等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驗證其身份。
據此,參與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并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合計141名,代表公司股份數為48,497,0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0.4843%。
3、出席或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通過現場以及通訊方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本所律師通過現場以及通訊方式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其均具備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均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并與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審議事項相一致;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未發生對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修改的情形,亦未發生股東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股東大會通知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并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計票人、監票人共同對現場投票進行了計票和監票,根據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統計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的表決結果如下:
(一)《關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機構申請授信額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本議案有效表決股份總數48,497,000股,同意48,446,0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8948%;反對32,5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670%;棄權18,5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381%。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下同)投票情況為:同意531,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1.2371%;反對32,5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5.5842%;棄權18,5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3.1787%。
(二)《關于為子公司2025年度提供擔保額度預計的議案》
表決結果:本議案有效表決股份總數48,497,000股,同意48,420,4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8421%;反對67,9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1400%;棄權8,7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下同)投票情況為:同意505,4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86.8385%;反對67,9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1.6667%;棄權8,7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4948%。
(三)《關于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議案》
表決結果:本議案有效表決股份總數48,497,000股,同意48,426,9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8555%;反對61,4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1266%;棄權8,7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下同)投票情況為:同意511,9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87.9553%;反對61,4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5498%;棄權8,7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4948%。
(四)《關于續聘202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表決結果:本議案有效表決股份總數48,497,000股,同意48,431,9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8658%;反對46,2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953%;棄權18,900股,占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390%。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下同)投票情況為:同意516,9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88.8144%;反對46,2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7.9381%;棄權18,9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持有的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3.2474%。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叁份,經本所負責人、本所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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