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趙李南 每經編輯 文多
12月16日,國航遠洋(BJ833171,股價6.48元,市值36億元)發布公告,其收到福建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福建證監局列舉了7項國航遠洋涉嫌違規事實。
其中,三項涉及信披不及時或未披露。2024年6月5日國航遠洋收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總部作出的《撤案決定》,公司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2023年至2024年間,國航遠洋或子公司向江蘇海通海洋工程裝備有限公司和蕪湖造船廠有限公司分別發出選擇船通知后,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2023年至2024年,國航遠洋未披露公司或子公司與上海暢隆明航運有限公司、天津中安物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樂嘉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
同時,國航遠洋還存在財務和內部控制的相關涉嫌違規事實,包括:國航遠洋存在將2022年17.74萬元管理費用跨期確認到2023年的情況;2023年至2024年,國航遠洋子公司存在為4家關聯方代付物業費、電費(合計14萬元)的情況;2023年,國航遠洋及子公司存在部分管理費用(合計187.43萬元)在未取得相應結算單據的情況下進行支付,國航遠洋子公司存在2023年和2024年將預付租房款給員工,再由員工支付給房東等內部控制缺陷情況;2022年至2024年,國航遠洋存在與關聯方的部分基層員工人員共用、管理混同以及替關聯方代付物業費、電費等獨立性不足的情況。
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國航遠洋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國航遠洋時任董事長、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秘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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