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536 證券簡稱:華映科技 公告編號:2024-081
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在本次會議召開期間無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召開及表決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公司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股東可以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或互聯網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2、會議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日期、時間: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14:50;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日9:15-15:00。
3、現場會議地點: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6號公司一樓會議室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長林俊先生
6、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
7、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8、會議的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6,849人,代表股份數1,083,464,19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9.1703%。
其中,參加現場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數676,733,5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4.4659%;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6,847人,代表股份數406,730,65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4.7045%。
共6,846名中小股東參加本次股東大會,代表股份數26,863,61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9712%。
9、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聘請的律師對本次會議進行了見證。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對列入會議通知的提案,以現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審議表決,表決情況及表決結果如下:
1、《關于補選公司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本提案表決情況如下:
同意1,078,383,713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5311%;反對2,74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536%;棄權2,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153%。
其中,中小投資者對本提案的表決情況如下:
同意21,78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1.0879%;反對2,74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2286%;棄權2,3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8.6835%。
表決結果:通過,趙志勇先生當選為公司第九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
2、見證律師姓名:卜德洪、吳詩穎
3、結論性意見: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事項為會議通知公告中的事項,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以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等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關于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2月2日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關于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公司2024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是否合法有效和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見。本所律師假定公司提交給本所律師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有關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股東賬戶卡、授權委托書)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資料上的簽字和印章均是真實的,資料的副本或復印件均與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眾披露。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本次股東大會的文件和資料進行了審核并對本次股東大會的過程進行了見證,現發表見證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根據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和2024年11月16日在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公司2024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司董事會在本次股東大會召開15日前已將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審議事項、出席會議對象、出席會議登記辦法、登記時間及地點等事項予以公告。2024年11月16日,公司將前述公告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zse.cn上進行了披露。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如會議通知所述,本次股東大會于2024年12月2日14:50在指定地點如期召開。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2日9:15-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長林俊先生擔任主持,就會議通知中所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了審議。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參加人員及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6,849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1,083,464,193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9.1703%;其中,參加現場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76,733,5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4.4659%;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統計,并經公司與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確認,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6,847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406,730,659股,占公司股份總數14.7045%。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九屆董事會召集,由公司董事長林俊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
鑒于網絡投票股東資格系在其進行網絡投票時,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認證,因此本所律師無法對網絡投票股東資格進行核查。在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第九屆董事會,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審議,會議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
2、進行網絡投票的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網絡投票平臺投票。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網絡投票的統計結果。
3、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如下議案:
(1)審議《關于補選公司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1,078,383,71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額99.5311%;反對2,747,78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額0.2536%;棄權2,332,70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額0.2153%。
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同意21,783,13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額81.0879%;反對2,747,78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額10.2286%;棄權2,332,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額8.6835%。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方式、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事項為會議通知公告中的事項,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以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等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卜德洪
負責人: 經辦律師:
王嘯波
吳詩穎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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