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法治日報
購買的二手花園洋房附帶一間“陽光房”,誰料卻是違章建筑,必須限期拆除,因此造成的房款差價和違建拆除費用該由誰來承擔?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認定買賣雙方具有同等過錯,判決賣家減少房款并賠償拆除費用合計約4萬元。
法院查明,張女士擁有一套處于頂樓的花園洋房,屋外有一處面積較大的露臺。張女士在該露臺上搭建了一間約70平方米的“陽光房”。2022年1月,張女士將該洋房作價85萬元出售給鄭先生,二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中并未寫明交易內容包括該“陽光房”。2022年2月,鄭先生取得了該房屋產權證。
2023年8月,城管部門認定該“陽光房”屬違章建筑,發出書面通知,責令鄭先生自行拆除,否則將會被強拆。鄭先生遂雇請人員予以拆除。之后,鄭先生多次要求原房主張女士賠償。張女士則認為房屋已經過戶,“陽光房”被拆除的風險應由鄭先生一人承擔。鄭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女士減少房款并賠償拆除費用約34萬元。
庭審中,鄭先生認為張女士隱瞞了“陽光房”屬于違建的事實,并將其作為房屋賣點,自己基于誤解而購買了該房產,張女士的行為構成欺詐,因此要求張女士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張女士則辯稱,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到鄭先生名下,“陽光房”是房屋交易的一部分,產權過戶后的風險應由鄭先生自行承擔。
法院認為,“陽光房”雖未寫入書面合同,但影響雙方交易對價,仍屬約定交易范圍,該“陽光房”已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筑,有關“陽光房”的買賣約定應屬無效。鄭先生喪失“陽光房”使用利益并支出拆除費用,此時買賣合同權利義務失衡,之間的差額可認定為鄭先生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原被告雙方對陽光房被限期拆違均應有所預見,無視法律、心存僥幸的主觀過錯大體相當,應承擔同等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房屋成交金額、物理現狀、拆除費用、本地經濟水平、交易市場行情等因素,判決張女士承擔50%的責任,向鄭先生賠償4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買賣雙方過錯相當應承擔同等責任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合同的部分無效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合同部分內容有效,而其余部分無效。具體來說,雙方的交易標的是一套帶有“陽光房”的花園洋房。關于房屋本身的約定,由于沒有違反任何禁止性或效力性規定,這部分約定應當有效。然而,“陽光房”作為一種建筑結構,如果它屬于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章建筑,那么與之相關的約定就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規定,因此這部分約定應認定為無效。這種情況下,需要進一步探討合同部分無效所帶來的具體法律后果,以確保各方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處理。
民法典同時規定,當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如果其中一方存在過錯,那么這一方應當對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合同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他們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陽光房”被拆除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現了失衡,從而給買方帶來了經濟損失。對于這一經濟損失,由于買賣雙方的主觀過錯大致相當,根據法律規定,他們應當承擔同等的責任。
在房地產市場上,帶有露臺、平臺、花園等附屬建筑的房屋往往更受消費者青睞,因為這些附屬設施能夠增加房屋的吸引力,使得房屋更容易在市場上流通,這些附屬建筑常常成為促成交易的關鍵因素之一。然而,盡管附屬建筑增加了房屋的吸引力,但它們仍然屬于建筑產品的范疇,同樣涉及公共安全的問題。因此,在使用這些附屬建筑時,尤其是在進行任何改造之前,購房者應當首先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管理規定。
在進行改造之前,購房者需要向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且只有在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后,才能開始實施改造工程。這是因為未經批準搭建的建筑物可能無法承受風力、大雨、積雪等自然力量的侵襲,或者無法承受人為使用所帶來的負荷。這樣的建筑物可能存在結構安全問題,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從而對居住者的安全造成威脅。
此外,在考慮附屬建筑的使用時,購房者還應當充分考慮相鄰關系,注意保護相鄰業主的通風、采光等合法權益。盡量避免給相鄰業主帶來不便,否則可能會引發鄰里糾紛。這些糾紛不僅會影響自己的居住體驗和生活質量,還可能進一步影響鄰里關系,甚至可能引發法律訴訟,給自己帶來更多的麻煩和損失。因此,在購買和使用帶有附屬建筑的房屋時,購房者應當謹慎行事,確保合法合規,以保障自身權益和安全。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通訊員 周致余 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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