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暨擔保進展的公告

山高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暨擔保進展的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01:20 上海證券報

證券代碼:000803 證券簡稱:山高環能 公告編號:2024-002

山高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暨擔保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風險提示:

山高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山高環能”)及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0%、對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的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敬請廣大投資者充分關注擔保風險。

一、綜合授信及擔保事項概述

山高環能因經營發展需要,擬向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申請10,000萬元綜合授信額度,融資期限一年,公司以位于成都市武侯區佳靈路53號3樓房產提供抵押,并由公司全資子公司山高十方環保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高十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23年4月19日、2023年5月15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與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關于2023年度對外擔保額度預計的議案》,同意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為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下屬公司(含新設立或收購的全資和控股下屬公司)提供擔保、下屬公司為公司提供擔保及下屬公司之間提供擔保額度新增總計不超過人民幣242,500萬元,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6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站上披露的《關于2023年度對外擔保額度預計的公告》《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次對外擔保事項在擔保額度預計審議范圍之內,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無需另行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山高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300209454038D

注冊資本:34,208.3401萬元人民幣

類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謝欣

成立日期:1988年03月21日

注冊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瀠華南路一段9號仁和春天花園8號樓12層4號。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餐廚垃圾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貨物進出口;建筑勞務分包;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勞務派遣服務;肥料生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再生資源回收(除生產性廢舊金屬);再生資源加工;再生資源銷售;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銷售;資源再生利用技術研發;資源循環利用服務技術咨詢;供暖服務;供冷服務;熱力生產和供應;合同能源管理;電氣機械設備銷售;保溫材料銷售;防腐材料銷售;管道運輸設備銷售;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配電開關控制設備研發;新能源原動設備銷售;企業管理咨詢;工程管理服務;軟件開發;人工智能應用軟件開發;物聯網技術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成品油批發(不含危險化學品);工業用動物油脂化學品制造;技術進出口;財務咨詢;咨詢策劃服務;汽車新車銷售;租賃服務(不含許可類租賃服務);碳減排、碳轉化、碳捕捉、碳封存技術研發;固體廢物治理;市政設施管理;生物質燃料加工;生物質成型燃料銷售;水污染治理;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制造;環境保護專用設備銷售;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服務;土壤環境污染防治服務;肥料銷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財務數據:

單位:萬元

經查詢,山高環能不是失信被執行人。

三、擬簽署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授信合同》

受信人(甲方):山高環能

授信人(乙方):民生銀行

授信額度:10,000萬元人民幣

授信期限:1年

授信種類: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商業匯票承兌、非融資性保函

擔保/增信措施:山高十方與民生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山高環能與民生銀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

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或簽章且甲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乙方加蓋公章或授信業務專用章后生效。

(二)《最高額保證合同》

保證人(甲方):山高十方

債權人(乙方):民生銀行

最高債權額:最高債權本金額10,000萬元及主債權的利息及其他應付款之和

保證方式: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范圍:本合同約定的主債權本金/墊款/付款及其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擔保財產保管費、仲裁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差旅費、生效法律文書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統稱“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益的費用”)。上述范圍中除主債權本金/墊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項和費用,統稱為“主債權的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不計入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本金最高限額。上述范圍中的最高債權本金、主債權的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均計入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

保證期間:就任何一筆具體業務而言,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該筆具體業務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確定:主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早于或同于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時,甲方對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前發生的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主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晚于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時,甲方對被擔保債權的確定日前發生的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該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前述“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包括分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或具體業務合同約定,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之日。

(三)《最高額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山高環能

抵押權人(乙方):民生銀行

最高債權額:最高債權額1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最高債權本金額為10,000萬元人民幣(此處最高債權額為最高債權本金額及主債權的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和,與實際發生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發生的最高債權額為準)。

抵押物:成都市武侯區佳靈路53號3樓房產,建筑面積共3,466.89㎡。

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約定的被擔保之主債權本金/墊款/付款及其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處分抵押財產的費用、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擔保財產保管費、仲裁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提存費、律師費、差旅費、生效法律文書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等,統稱“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上述范圍中除主債權本金/墊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項和費用,統稱為“主債權的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不計入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本金最高限額。上述范圍中的最高債權本金、主債權的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均計入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

上述協議尚未正式簽署,主要內容以最終簽署的協議為準。

四、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目前,公司實際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提供的擔保余額為244,372.58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的174.41%;控股子公司對公司提供的擔保余額為35,780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的25.54%;控股子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余額為30,200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的21.55%。上述擔保余額合計310,352.58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的221.5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對合并報表外單位提供擔保,無逾期擔保情形。

山高環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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