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師研報,權威,專業,及時,全面,助您挖掘潛力主題機會!
財聯社(長沙,記者 吳蔚玲,黃路)訊,伴隨康美藥業案件宣判,上市公司接連出現獨董辭職,董監高責任險再次受到關注。財聯社記者梳理湘鄂贛三地上市公司發現,當下三省董責險購買率不足一成,已購買該險種的四成公司鎖定賠償限額在5000萬元或以下。從投保公司數量占比和保障額度看,均有待提高。
有部分公司表示購買此險為順應趨勢,對于內控制度和風控預案的需求會日趨常態化,隨著證券市場各項制度的不斷完善,A股上市公司采購董責險也將更加普及。亦有法律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董監高責任險雖能保障權益但并非“護身符”。
湘鄂贛購買率不足一成
11月12日康美藥業證券集體訴訟案民事判決發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責令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其中5名獨立董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或過億元。這一判決在上市公司引發獨董離職連鎖效應,11月12日至今,滬深兩市已有34家上市公司發布獨立董事辭職的相關公告。此背景下,董監高責任險再次進入人們視野。
董監高責任險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賠償責任險,旨在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由于單獨或共同的過失行為進行賠償。作為一項舶來品,早在2002年初,平安、美國美亞等幾大頭部保險公司推出董事責任保險的險種,推出至今已有十九年的時間。
財聯社記者梳理湘鄂贛三省公告發現,三省300余家上市公司,從公告來看,最早購買該險種的方正證券下單時間為2016年,但據公告不完全統計三省合計已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公司僅25家,購買率不足一成。11月12日“康美案”至今,三地購買董責險的公司并未顯著增加。
部分上市公司內部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自2020年4月新《證券法》推出以來,董監高風險顯現,為促進董監高充分行權履責,保障公司和投資者權益,上市公司有必要為董監高購買責任險。亦有上市公司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董監高責任險是一種趨勢,購買該險種將是順應趨勢下的選擇。
同時財聯社記者關注到,當前董責險保險期限大多為一年期,保險賠償金額最少的為1000萬元/年,最高的為2億元/年。對于后期是否續保,大部分公司表示希望該險種能夠持續進行。
董責險需求升溫,保障亦非“護身符”
有研究表明,目前近100%的美國上市公司以及近90%的歐洲上市公司都投保了董責險。我國從2002年起有了董責險,但前些年發展較為緩慢,2020年前只有不到10%的中國A股上市公司購買了董責險。截至2021年10月底,市場已有65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投保董責險,投保率提升至約15%
一家大型保險公司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董監高責任險相對于其他險種購買還是相對較為“冷門”且主要對A股公司推出,不同省份董責險的保障范圍和報價會有區別,伴隨著上市公司綜合治理水平的提升,監管力度不斷升級,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上市公司有上升的苗頭。
湖南一家已購買該險種的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購買董監高責任險主要是防范未然,有利于完善公司風險控制體系,好比“晴天預備一把雨傘”。據其透露,目前已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上市公司確實占比還比較低。
不過,未購買董責險的上市公司中購買意愿也在加強。有獨立董事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近期已有其他獨立董事向公司表達了相關需求,一系列事件下董監高的風險逐漸顯現,董責險的購買不僅僅是履職的保障,亦是一種激勵。
針對董責險的保障行為,某律所執業律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董責險或有一定保障作用,但并非董監高“護身符”。保險公司在履約賠償時,也會判別是否屬于賠償范圍,并非全盤保障。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上公告的一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平安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條款》中明確表示,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欺詐行為、犯罪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同時條約還規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彭佳兵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