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差錯更正理應慎之又慎,豈能任性而為?

會計差錯更正理應慎之又慎,豈能任性而為?
2021年11月12日 00:18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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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會計差錯更正理應慎之又慎, 豈能任性而為?

  前期會計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在編制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或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等,導致出現的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差錯等。當企業已披露的財務報表存在會計差錯時,往往會通過更正已發布財務報告中的錯誤來補充披露或糾正漏報及錯報。

  從近些年情況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差錯更正讓投資者直呼“上火”“頭疼”。例如康得新白紙黑字財務報表中躺著150億貨幣資金,卻連10億債券本息都無法兌付。

  上市公司會計差錯更正的頻次不可謂不高,據統計,僅2021年以來兩市公司已披露了會計差錯更正公告360余家次。但無論上市公司由于何種原因更正會計差錯,都會影響財務報表的質量,也會影響相關投資者的利益。在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當下,如何規范和整治上市公司會計差錯更正亂象,或是資本市場必須面對的一項重要課題。

  猶抱琵琶半遮面

  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財務信息和運營狀況的重要載體,也是外部投資者和內部管理人員做出投融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要進行財務報表會計差錯更正,必須把更正原因、更正事項講清楚、說明白,不能讓投資者“一頭霧水”。但一些公司不知是“心知肚明”還是“另有隱情”,在會計差錯更正公告中只是“生硬”地擺出更正前后的財務數據,對更正原因、更正依據和過程閉口不提。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發現,存在這樣情況的公司不在少數,近期因會計差錯更正被拉響退市警報的深市某電子元器件公司即是如此。

  8月17日晚間,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這家年營業收入超80億元、歸母凈利潤超1億元的某電子元器件上市公司,因5000萬元的代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隨著公司會計差錯更正公告的披露,破產重整背后的“內情”浮出水面。8月20日,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度報告》《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將公司2020年末的凈資產由19.56億元調減為-22.22億元,觸發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同時,公司2020年凈利潤也由盈利0.52億元調減至虧損24.93億元。在差錯更正公告中,更正原因僅以“公司在編制2021年半年度財務報表時,發現2020年度財務報表存在會計差錯,故對其作出如下調整”一筆帶過。

  公司此次大幅調減2020年營業收入和應收賬款的同時,一并大幅調減了營業成本與存貨,同時,新增計提大額固定資產減值,一次性計提大額商譽減值準備,如此大幅的更正,仿佛驚天巨雷,業績真實性有沒有問題,要打個大大的問號。

  在公司差錯更正公告披露后,交易所第一時間發出問詢函,就差錯更正原因、半年度業績和重整事宜提出21個問題,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完全回復交易所的問詢。公司已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反反復復意欲何為?

  出于財務信息披露公信力、嚴謹性的考慮,上市公司進行差錯更正應該慎之又慎,但偏偏有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復更正,將差錯更正當做“兒戲”。

  創業板一家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上市公司,在今年4月首次對2019年財報進行差錯更正,涉及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歸母凈利潤等科目,更正原因主要為發現大股東資金占用等事項。同日,公司2020年財務報告被時任審計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認為公司保持財務報表可靠性的內部控制已經失效,同時不排除公司財務報表還存在其他未被發現的錯報的可能。

  面對這一問題,公司先是更換了審計機構,后又于今年6月第二次對2019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差錯更正,與第一次更正相比,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營業成本、財務費用等較多會計科目存在差異,新任年審會計師則認可了公司的二次更正,但公司相關獨立董事則對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投出棄權票。

  然而僅僅過了兩個月,公司又因發現2016年收購的標的公司未及時將工程項目結算差異進行結項賬務處理等事項,進一步對2016至2020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差錯更正,當中,2019年經調整后的財務數據與前次更正后數據更是存在不少差異之處。但新任年審會計師再次出具了肯定的核查意見。

  針對公司短短半年內的三次會計差錯更正,交易所先后發出4份關注函和2份定期報告問詢函,但公司及新任年審會計師不僅沒有完整回復問詢函,還聲稱存在再次差錯更正的可能,行為之隨意,讓人難以置信。

  壓實責任是根本

  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開篇往往有這樣一段承諾,“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可見財務報告的莊重性和嚴肅性。

  當上市公司確實出現了會計差錯并需要進行更正,公司首先應當充分了解會計差錯的性質和具體內容,到底是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還是財務造假所致,并準確核定更正金額,不能在“一知半解”的時候就“匆匆忙忙”地出更正公告。披露時應當將更正事項的性質及原因、更正的具體依據及計算過程一一道來,捋清責任人員和相關責任承擔機制。此外,既要治標還要治本,公司應當認真檢視與財務報告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漏洞,并就如何完善內部控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與此同時,年審會計師應當按要求就會計差錯更正進行把關。

  鑒于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涉及的會計準則及相關編報規則較為復雜,公司面臨的實際情況多樣,公司偶爾出現差錯更正,或許情有可原,但如果公司企圖以會計差錯更正掩蓋主觀故意的利潤操縱或財務造假,特別是寄希望于更正后即可將以前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筆勾銷”,那就大錯特錯了。

  事實上,會計差錯和財務造假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首先,會計差錯一般是無意行為,而會計造假基本上是主觀故意,往往是為了提升業績或掩蓋侵占。其次,一般性的會計差錯涉及面有限,往往是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或列報差錯,而財務造假往往涉及多個報表科目甚至財務報表整體。再次,無意的會計差錯,尤其是不重要的會計差錯,其社會危害性較低,但財務造假行為由于其隱蔽性、違法性,社會危害性較高。最后,一般性的會計差錯只需更正財務報表,而財務造假行為不僅需要更正財務報表,更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從歷史案例看,自康得新到斯太爾,以會計差錯更正粉飾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均受到了嚴厲的處罰,康得新主要責任人鋃鐺入獄,斯太爾已退市收場,都可謂自食其果。

  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強化了對信息披露造假等虛假陳述行為的懲戒力度,今年7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也重點提出打擊財務造假等惡性違規行為,向市場明確傳遞了“零容忍”信號。

  會計差錯更正理應慎之又慎,不能任性而為。究其根本,必須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年審會計師中介機構等各方主體,都應切實履行對財務報告所負有的責任。

  (作者:楊坪 編輯:包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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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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