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萬存款被轉走 儲戶被判擔責八成引爭議

1200萬存款被轉走 儲戶被判擔責八成引爭議
2021年11月08日 01:57 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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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萬存款被轉走 儲戶被判擔責八成引爭議

  作者:亓寧

  近日,一則“銀行職員轉走1200萬儲戶被判擔責八成”的消息登上熱搜。據媒體報道,儲戶丁女士在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徐農商行”)存入1200萬元后,其存單和身份證被銀行職員王某以代領禮品為由騙取,之后1200萬元存款被王某轉入其父親賬戶。報警后王某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錢款未能追繳。

  為追回這筆資金,丁女士先就2筆業務共計500萬元將清徐農商行告上法庭,請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山西省清徐縣法院一審認定,丁女士一方承擔80%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20%。

  對此,丁女士一方11月5日在社交平臺表示,對前述法院判決嚴重不服,目前已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事件也引起法律界的熱烈討論,有律師表示盡管存款人存在過錯,但銀行的過錯顯然更大。但也有律師認為,該判決是在追繳王某詐騙贓款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基礎上進行的,在次要責任范圍內基本合理。

  儲戶1200萬“不翼而飛”,交易過程疑點重重

  此前丁女士一方通過媒體透露,清徐警方調查后發現,銀行職員王某因以前放貸謀利,在部分款項成為“死賬”無法追回情況下,通過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將儲戶存款私自取出轉入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彌補巨額窟窿。王某以銀行職員的便利條件,先后將丁女士的1200多萬元,用假回單、假業務“代辦”等方式在銀行內“輕易”將儲戶錢款轉走。

  丁女士一方報案后,王某為此事被公訴,一審、二審都以詐騙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2020年4月,丁女士一方以先期500萬元向清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清徐農商行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根據丁女士一方提供的信息,銀行在此案件中存在兩大失責疑點:第一,轉存回單真假難辨,銀行方面稱交易時不知情王某系該行員工;第二,轉存交易在未向存款人核實、無需密碼且多處信息填寫錯誤情況下完成。

  “其中743萬存款有銀行轉存回單,卻沒有入賬;另外500萬定期存款被轉走,但沒收到銀行任何提醒消息。”丁女士一方表示,她曾于2019年5月向清徐農商行要求查看事發時監控視頻,但該行相關負責人以銀行監控只能保存一個月為由拒絕提供。同年12月,丁女士將此事投訴至山西銀保監局,后者回復稱:“經詢,業務經辦網點柜員及授權人員均表示不知道王某系清徐農商銀行員工,也未曾出具虛假回單。”山西銀監局同時表示,根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第5.3.10款規定,該行視頻保存期限能夠達到最低標準。

  對此,丁女士一方均提出質疑:王某已在清徐農商行工作十余年,業務辦理時王某就站在柜員后面。哪有同事之間不認識的?對于所謂的“假回單”,丁女士一方提供的手機截圖顯示,她曾在2019年3月7日收到來自“山西農信微銀行”公眾號的一筆交易提醒,交易類型為“存款開戶”。丁女士一方質疑:微信公號通知的交易提醒也是假的嗎?誰發的這個提醒?轉賬為什么會寫成存款?

  第一財經記者搜索發現,“山西農信微銀行”公眾賬號主體顯示為“山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對方工作人員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如果關注訂閱該公眾號,在省內各農商行辦理業務確實會收到省農信社提醒服務,與紙質存單模式不同,如果向借記卡內存錢可能沒有紙質回單。但交易類型“存款開戶”只可能對應存款,不可能是轉存。

  而山西銀保監局在2020年2月出具的投訴回復函內容也與丁女士描述不完全一致。在2019年3月7日即丁女士收到山西農信社交易提醒當日,丁女士原本要求銀行柜員將其200萬元活期轉為定期,但最終被轉入王某在清徐農商行的賬戶,且業務憑證上有丁女士本人簽名。而該行經辦人員說明和業務授權影像資料顯示,業務辦理過程中丁女士與王某二人同時位于柜臺外。隨后,王某通過手機銀行將上述定期存款轉為活期。

  有銀行從業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在證件齊全前提下,大額轉存完全有可能由第三人獨立完成。大額存單一般分為有密碼和無密碼兩種,后者又分為憑證件和無支控兩種方式。其中憑證件不允許代理,需要本人持證件到柜臺辦理;而無支控式允許代理,只要證件齊全銀行就視同同意,無需向本人核實。“這(無支控式)也是最不安全的一種,但需要錄入代理人完整信息,方便后續查證。”該人士表示。

  自由裁量權之爭:八二分責是否合理?

  今年9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丁女士承擔八成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二成責任。

  其中提到,王某在填寫個人業務憑證時,存取匯款人姓名欄應填丁女士姓名的地方誤填為王某的父親“王某錄”,銀行工作人員也未電話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即對涉案存單支取后轉賬到王某的父親賬戶,且涉案存單未設密碼,銀行對未設密碼的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清徐農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該案中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和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但同時指出,丁女士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損失中存在重大過錯。丁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放任該風險的發生。

  對于法院的判決,丁女士一方表示嚴重不服,已經提起上訴。剩余700余萬元也將擇機起訴。而對于在銀行有過失情況下“儲戶承擔八成責任”的判決結果,很多網友也表示不解。

  有法律人士表示,此類案件對銀行責任的認定要根據多因素考量,包括要確認王某的行為是否能夠代表銀行。在丁女士向媒體提供的法院判決中,法院已經認定丁女士與清徐農商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王某與丁女士之間不存在“代支取”的法律關系。“從這個層面來說,銀行承擔二成責任確實過低了。但這類案件法官具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該人士表示。

  第一財經記者試圖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丁女士提到的兩份判決文書,均為“暫無數據”。不過從山西銀保監局對丁女士投訴的回復函來看,丁女士與王某此前已打過多次交道,并曾私下委托王某購買理財產品。其中提到,2017年王某曾作為代理人攜帶丁女士活期存折、身份證,并利用在清徐農商行的預留密碼,從丁女士存折上支取了400萬元存入王某在該行的賬戶。王某將包括這400萬元在內的共計500萬元轉至其在別行的個人賬戶,并未按丁女士的意愿“購買清徐農商行理財產品”。

  投訴回復函中清徐農商行有一處說明提到,王某系該行個人金融事務部員工,且與丁女士為親戚關系。王某存在違反單位內部制度要求代理客戶辦理取款業務的行為。

  寧夏順悅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固亮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如果案件本身定位為儲蓄合同糾紛,銀行的責任認定可能會有所不同,但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鑒于王某已經被判定為詐騙罪即刑事犯罪在先,丁女士的存款應該先向王某追償,不足以彌補損失的由儲戶與銀行分責是合理的,按照次要責任銀行一般承擔30%以下。

  問及對王某贓款的追償進展,丁女士一方在回復第一財經記者時表示:“我們是和農商行存儲合同,王某作為(清徐)農商行員工,我們是問農商行要錢。”但對于與王某之前的交集,截至發稿尚未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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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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