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于中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戰略投資者之法律意見書
致: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主承銷商”或“申萬宏源承銷保薦”)的委托,為中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中自環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網下發行與承銷見證事宜提供法律服務。依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2020年7月修正)》(證監會令第174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上證發〔2021〕7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一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證發〔2021〕77號,以下簡稱“《承銷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自律規則文件規定,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相關事宜進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特作如下前提和聲明:
1、本所律師對本法律意見書所涉及有關事項的了解和判斷,最終依賴于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及所作說明。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已經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完整、準確、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所有提供文件的復印件與其原件一致,副本和正本一致,沒有任何隱瞞、虛假、遺漏、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2、本所及本所律師僅依據中國境內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出具本報告;
3、本所律師是根據對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4、本法律意見書僅為本次發行備案及公告之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聲明,本所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
2021年6月2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委員會發布《科創板上市委2021年第44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同意中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上市(首發)。
二、戰略投資者的基本信息
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中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發行方案》(以下簡稱“《發行方案》”),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共2名,為申銀萬國創新證券投資有限公司和申萬宏源中自科技員工參與科創板戰略配售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申萬創新投”和“中自資管計劃”),其具體情況如下:
(一)申萬創新投
1、基本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申銀萬國創新證券投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申萬創新投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
2、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根據申萬創新投出具的承諾函,并經本所律師核查,申萬創新投為保薦機構母公司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所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申萬宏源持有其100%股權,為其控股股東,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實際控制人。
3、關聯關系
申萬宏源承銷保薦為發行人本次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申萬創新投為實際控制保薦機構的申萬宏源的全資子公司;申萬創新投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4、戰略配售資格
經本所律師核查,申萬創新投作為實際控制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具有參與發行人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資格,符合《承銷指引》第三章關于“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的相關規定。
5、參與戰略配售的認購資金來源
申萬創新投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6、與本次發行相關的承諾
2021年9月3日,申萬創新投出具《申銀萬國創新證券投資有限公司關于參與中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戰略配售事宜承諾函》,承諾:
“一、本公司為實際控制保薦機構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所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本公司為本次配售股票的實際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參與此次戰略配售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三、本公司不通過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內轉讓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與發行人或其他利益關系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五、本公司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個月;限售期屆滿后,本公司獲配股份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六、本公司不會利用獲配股份取得的股東地位影響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不會在獲配股份限售期內謀求發行人的控制權;
七、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未向本公司承諾上市后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八、主承銷商未向本公司承諾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返還新股配售經紀傭金等事宜;
九、發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諾上市后認購本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十、發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諾在本公司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任與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十一、如違反本函承諾,本公司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
(二)中自資管計劃
1、基本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中自資管計劃的基本情況如下:
2、實際支配主體
根據《申萬宏源中自科技員工參與科創板戰略配售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合同”)之相關約定,管理人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資產管理計劃所持股票的表決權由管理人按照法律規定代表資產管理計劃行使。因此,中自資管計劃的管理人申萬宏源為中自資管計劃的實際支配主體。
3、戰略配售資格
中自資管計劃已于2021年9月9日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證明,具備本次戰略配售資格。
4、董事會審議情況及人員構成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資料,中自資管計劃參與人姓名、職務、是否為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員工、繳款金額、認購比例等情況如下:
注:1、中自資管計劃總繳款金額為14,532.30萬元,全部用于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認購(含最終配售金額0.5%的新股配售經紀傭金)。
2、具體比例和金額將在2021年10月8日(T-2日)發行價格確定后明確。
3、合計數與各部分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存在的差異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經核查,本次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事宜,已經過發行人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自資管計劃的參與人員中,除蔡紅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而與發行人簽訂了退休返聘協議,其余參與人員均已與發行人簽訂了勞動合同,上述參與人員均為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
5、參與戰略配售的認購資金來源
中自資管計劃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資金來源為委托人自有資金。
6、與本次發行相關的承諾
2021年9月9日,中自資管計劃的管理人申萬宏源出具承諾函,承諾:
“一、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申萬宏源中自科技員工參與科創板戰略配售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系接受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委托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二、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符合申萬宏源中自科技員工參與科創板戰略配售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三、不通過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內轉讓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與發行人或其他利益關系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導致我司、發行人或承銷商存在不當行為或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五、發行人未向我司承諾上市后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六、主承銷商未向我司承諾將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返還新股配售經紀傭金等作為條件引入戰略投資者;
七、我司提供的所有證照/證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實、全面、有效、合法;
八、如違反本函承諾,我司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
2021年9月3日,中自資管計劃的委托人分別出具承諾函,承諾:
“一、本人為本次配售股票的實際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人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且符合該資金的投資方向;
三、本人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得戰略配售的中自環保股份,自中自環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該部分股份,也不由中自環保回購該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規定或要求股份鎖定期長于本承諾,則本人直接和間接所持中自環保股份鎖定期和限售條件自動按該等規定和要求執行。本人所持中自環保股份鎖定期屆滿后,本人減持中自環保的股份時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規定;
四、與中自環保或其他利益關系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五、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未向本人承諾上市后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六、主承銷商未向本人承諾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信、返還新股配售經紀傭金等事宜;
七、如違反本函承諾,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
綜上,經本所律師核查,申萬創新投系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中自資管計劃系部分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產品編碼為:SSS522),上述主體均具備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主體資格。
三、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與配售資格
(一)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
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發行方案》,本次發行中的戰略投資者為保薦機構母公司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和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無其他戰略投資者,符合《承銷指引》第八條關于戰略投資者選取標準的相關要求。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符合《承銷指引》《實施辦法》等的相關規定。
(二)配售安排
1、戰略配售數量
本次公開發行21,508,744股,本次發行的股份占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全部為公開發行新股,公司股東不進行公開發售股份。
本次發行初始戰略配售數量為3,226,311股,占本次發行數量的15%。最終戰略配售數量與初始戰略配售數量的差額將根據回撥機制規定的原則進行回撥。
2、戰略配售對象
本次戰略配售的對象為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申萬創新投,及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自資管計劃。
3、戰略配售比例
根據《承銷指引》第十八條的規定:“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事先與發行人簽署配售協議,承諾按照股票發行價格認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至5%的股票,具體比例根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確定:(一)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二)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三)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四)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為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1億股以上的,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總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30%,超過的應當在發行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1億股的,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總量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
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可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前述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配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個月。”
申萬創新投預計跟投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5%,即1,075,437股。因申萬創新投最終實際認購數量與最終實際發行規模相關,主承銷商將在確定發行價格后對申萬創新投最終實際認購數量進行調整。
中自資管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數量為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10%,即2,150,874股。同時,包含新股配售經紀傭金的總投資規模不超過人民幣14,532.30萬元。
4、限售期
申萬創新投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24個月。
中自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及委托人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
綜上,經本所律師核查,申萬創新投和中自資產計劃屬于《承銷指引》第八條規定的戰略投資者,符合《實施辦法》《承銷指引》對于戰略投資者配售資格、配售比例、配售條件及限售期的要求。
四、是否存在《承銷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據發行人、主承銷商、申萬創新投、中自資管計劃委托人出具的相關書面承諾,主承銷商出具的《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中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戰略配售事項之專項核查意見》等,并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發行之戰略配售不存在以下禁止情形:
(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承諾上市后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二)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返還新股配售經紀傭金等作為條件引入戰略投資者;
(三)發行人上市后認購發行人戰略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發行人承諾在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任與該戰略投資者存在關聯關系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承銷指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戰略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六)發行人與戰略投資者及主承銷商申萬宏源承銷保薦或其他利益關系人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七)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發行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業務承銷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核查結論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發行的戰略投資者選取標準、配售資格符合《實施辦法》《承銷指引》等的規定;申萬創新投、中自資管計劃符合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具備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配售資格;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不存在《承銷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見書經本所經辦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楊明星
負責人:顧功耘???????????經辦律師:李曉易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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