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修改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經與相關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決定按照中國證監會于2018年6月6日頒布并實施的《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及中國證監會于2020年7月10日頒布、同年8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和相關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就旗下部分基金參與存托憑證投資、引入側袋機制事宜修改基金合同,并相應修改托管協議的相關內容,現將相關修改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訂基金范圍
??本次修訂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4只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具體涉及的基金名稱及修改事項詳見本公告附表。
??二、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針對基金參與存托憑證投資的修訂
??針對基金參與存托憑證投資的修訂具體涉及基金合同中的前言、基金的投資、基金資產估值等章節的內容,具體為:
??1、對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資”部分的修訂
??(1)明確“投資范圍”中包含存托憑證。以上投摩根遠見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為例,將“投資范圍”修訂為: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次級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2)在“投資策略”中增加存托憑證投資策略描述如下:
??“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資。”
??(3)在“投資限制”中增加存托憑證投資限制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并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對基金合同“基金資產估值”部分的修訂
??(1)在“估值對象”中增加存托憑證作為估值對象的描述如下: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股指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在“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憑證估值方法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的股票執行。”
??3、在基金合同的“前言”部分增加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揭示如下: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4、本基金將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揭示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
??5、托管協議涉及上述內容的條款已一并調整。
??(二)針對基金引入側袋機制的修訂
??針對基金引入側袋機制的修訂具體涉及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釋義、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的投資、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費用與稅收、基金的收益與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節的內容,具體為:
??1、在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部分中增加對基金管理人啟用側袋機制的說明。以上投摩根遠見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為例,“前言”部分增加描述如下: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2、在基金合同的“釋義”部分增加“側袋機制”和“特定資產”的釋義如下: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3、對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修訂
??(1)在“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處修訂如下: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2)在“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處修訂如下: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3)增加對“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的描述如下: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對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權益的修訂如下: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5、對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部分的修訂
??(1)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的投票權修訂如下: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2)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描述如下: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6、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資”部分增加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描述如下: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7、對基金合同的“基金資產估值”部分的修訂
??(1)對“暫停估值的情形”部分修訂如下: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2)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描述如下: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基金份額凈值。”
??8、在基金合同的“基金費用與稅收”部分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描述如下: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9、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與分配”部分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描述如下: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10、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描述如下: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11、本基金將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補充“側袋機制”章節并揭示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12、托管協議涉及上述內容的條款已一并調整。
??三、重要提示
??對于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內容,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對應內容也隨之相應修改。具體修改內容請見登載于本公司網站(www.cifm.com)和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本次依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對相關基金的基金合同所做的修訂,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且系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對基金合同進行修訂,根據相關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本次修訂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次修訂自2021年8月13日生效。
??投資者可撥打客戶服務電話(400-889-4888)或登錄本公司網站(www.cifm.com)咨詢相關信息。
??風險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將來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投資有風險,敬請投資者認真閱讀基金的相關法律文件,并選擇適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品種進行投資。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3日
??附件:本次修訂基金名單
??(一)同時增加存托憑證和側袋機制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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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僅增加存托憑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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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僅增加側袋機制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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