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應對經濟數字化 稅收管理如何創新

評論:應對經濟數字化 稅收管理如何創新
2020年10月29日 01:12 第一財經

  原標題:應對經濟數字化 稅收管理如何創新

  作者: 李旭紅(作者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

  [ 需要考慮到數字類型的新興行業對于我國的科技創新、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及高質量發展的潛在貢獻,應該予以合理的稅負空間,避免產生抑制效應,更多地激發它們的創新潛力及增長潛力,以帶動經濟的增長。 ]

  經濟社會的發展對于生產要素的構成有了全新的詮釋,在經濟數字化及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數據成為重要生產要素,為市場主體帶來了新的盈利空間及價值源泉。經濟數字化對于促進商業模式的改變、技術的創新、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服務便利性的改善均發揮積極的作用,也為世界經濟的可持續性增長及人民福祉的增進提供了保障。同時,經濟數字化的深刻影響及快速變革對包括稅收管理在內的許多政府治理領域帶來全新的挑戰。

  國際領域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規則的發展

  從國際領域去看,自2015年經濟合作組織(OECD)頒布《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計劃(BEPS)》以來,便開啟了應對數字經濟挑戰的相關國際稅收規則的研究,以增強國際稅收規則的確定性及防止產生不協調的單邊稅收措施。2018年,包容性增長框架所發布的中期計劃進一步明確了全球需要達成共識以應對數字經濟的挑戰。在此基礎上,近年來,多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致力于在2020年前提出基于共識的應對數字經濟的國際稅收解決方案。

  2020年,世界經濟的不確定性增強。一方面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世界經濟受到了較大的沖擊,經濟衰退的跡象顯現;另一方面,由于各國政府增加了醫療保險支出,并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了大量的財政支持,以緩解此次危機帶來的經濟沖擊,許多國家財政的可持續性問題更趨突出。為了解決當前的經濟困難及走出低谷,世界各國均在數字經濟上需求突破及謀求新的增長空間。

  同時,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跨國企業顯示出多元化經營及跨區域經營的特點,更多的數字經濟類型的大企業展現出更為強勁的經濟增長實力,而這些企業的利潤構成中超額利潤的回報主要來源于無形資產的價值創造以及經濟數字化業務帶來的機遇。社會要求政府確保大型、國際化經營、盈利的企業按照新的國際稅收規則在恰當的地方支付其應納的稅額,同時,企業也亟待增強稅收的確定性,以幫助經濟復蘇。

  為了保障這些數字類型的企業為全球經濟增長帶來持續貢獻,同時又解決世界各國在征稅權的公平問題,在此背景下,經合組織/二十國集團BEPS包容性框架成員國在達成共識方面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近日,OECD在前期的研究成果基礎上發布了最新的雙支柱藍本,旨在解決應對經濟數字化的國際稅收分配與協調問題,該報告反映了對雙支柱的若干關鍵政策特點、原則和參數的一致意見,并確定了仍有待彌合意見分歧的其余政治和技術問題以及下一步措施。

  雙支柱藍本適用的經濟數字化企業范圍很廣,包括在線廣告服務、用戶數據的銷售、在線搜索引擎、社交媒體平臺、在線中介平臺、數字內容服務、在線游戲、標準化的在線教學服務以及云計算服務等。而對于經濟數字征稅的國際稅收規則,藍本分為兩部分,支柱一旨在通過改變利潤分配規則和聯結度規則,使所得稅制度適應新的商業模式。在此背景下,它擴大了市場管轄區的征稅權利,對一些商業模式而言,市場管轄區即用戶所在轄區,其中企業通過在該轄區內或遠程針對該轄區的活動,顯著和持續地參與該轄區的經濟活動。它還旨在通過引入創新的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以大幅提高稅收確定性。支柱一尋求平衡包容性框架成員的不同目標,并最終取消相關的單邊措施。

  支柱一的關鍵要素可分為三個部分:市場管轄區對以跨國企業集團計算的一部分剩余利潤(金額A)的新征稅權利;根據獨立交易原則(金額B)實際在市場管轄區進行的基線營銷和分銷活動的固定回報;通過有效的爭議預防和糾紛解決機制提高稅收確定性的程序。

  支柱二通過最低稅的設置,對于解決剩余BEPS的系統性解決方案提供了堅實基礎,制定規則使沒有行使其主要征稅權或者有效稅款處于較低水平的稅收管轄區擁有“稅款返回”的權利。這些規則將確保所有大型國際運營企業至少繳納最低水平的稅款,雖然稅收管轄區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稅收制度,但也要考慮其他稅收管轄區是否有權適用支柱二,即以低于核定的最低稅率對收入課稅。雙支柱的藍本為今后達成協議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我國應對經濟數字化的稅收管理創新

  經濟數字化的發展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同樣產生深遠的影響。由于我國具有龐大的消費市場,電子商務蓬勃發展,消費者越來越趨向于接受在線消費這種便利性的消費形式。尤其受2020年的疫情影響,基于安全性及便利性的考慮,在線交易已然成為消費者所選擇的主流消費模式,覆蓋到生活服務中的各個方面。同時,新興行業中各種在線服務類的商業模式在創新的發展過程中受到更多消費者的青睞,我國既是數字經濟的消費大國,也具有數字經濟生產大國的潛力。

  基于這一背景,我國的稅收管理不斷創新,通過建設現代化的征管系統去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的范圍,以實現用便利化的納稅服務去適應納稅人在線服務的行為習慣。未來,假設消費數字化的產品,用數字貨幣進行支付,那么征稅自然也需要通過便利性的在線繳納才能適應經濟數字化的發展。根據國稅總局的改革部署,“十三五”時期,金稅三期工程實現了在全國上線、平穩運行,隨后大力推進信息系統整合優化和升級,建設全國規范統一的電子稅務局,做到線上線下融合、前臺后臺貫通,使辦稅繳費更方便快捷。同時,發票電子化改革穩妥推進,2019年實現增值稅普通發票電子化,2020年年底前將基本實現全國所有新辦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經過近年來的改革,我國的稅收管理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及個人交易事項納稅及申報的在線便利性。

  然而,數字經濟的巨大增長潛力來源于大型的數字服務類型的企業,對于它們的稅源管理將成為未來關注的重點。一方面,需要考慮到數字類型的新興行業對于我國的科技創新、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及高質量發展的潛在貢獻,應該予以合理的稅負空間,避免產生抑制效應,更多地激發它們的創新潛力及增長潛力,以帶動經濟的增長,同時數字類型的企業也是我國解決年輕人就業以及暢通供應鏈,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機會的重要平臺。

  另一方面,應該關注到國際利潤分配征稅規則變化將會影響到我國的所得稅改革以及與國際協調的問題。長期以來,傳統所得稅制度主要基于屬人及屬地原則進行征稅,如果合并全球利潤并進行以市場管轄權為基礎通過既定的公式法進行超額利潤的分配,從而重新分配稅基及其在各國的稅收收入歸屬,則必然會影響到這些大型的數字服務類型的企業的戰略選擇、全球稅收負擔以及稅收歸屬。因此,需要基于保障我國的稅收權益、維護我國企業利益,并協調國際稅收規則的角度去跟進我國數字類型企業的稅收管理。

  總而言之,經濟的發展至當前時點已無法回避數字經濟時代的來臨,因此,稅收管理無論從國際領域還是國內范圍均應該適應這種變化并尋求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最優稅制及國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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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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