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互聯網保險新規將出爐,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各方期盼已久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將要更新了!
12月13日,澎湃新聞從業內人士處獲悉,銀保監會開始向部分保險、銀行機構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與2015年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有了大量的擴充,從六章30條增至七章106條。
在定義上,《征求意見稿》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適用本辦法。《征求意見稿》依然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可見的是,近幾年,互聯網保險高速發展的同時,還帶來了包括銷售誤導、信息安全、資金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風險。就今年前三季保險消費投訴情況來看,互聯網保險的投訴量居于前列,消費者投訴反映的主要問題集中在理賠糾紛投訴和銷售投訴糾紛。
《征求意見稿》則對營銷宣傳、信息披露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并對產品、銷售、服務、運營的管理單列一章加以規范。對于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征求意見稿》提出了9項要求,包括持牌,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核心業務系統以及網絡安全防護手段和管理體系,具有合法合規的營銷模,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自營網絡平臺,《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其為保險法人機構依法設立的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信息系統。
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均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
保險公司應通過自營網絡平臺或其他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同時,互聯網保險業務中的客戶投保頁面須屬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
。若保險機構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時,投保頁面未設在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內,仍開展互聯網業務的,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此前簡單表述為“除自營網絡平臺外,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的網絡平臺”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此次則被細分。雖然《征求意見稿》沒有明確定義何為第三方網絡平臺,但提及了提供營銷宣傳、技術支持、客戶服務等三類機構,并進行了細致的分類管理。
比如,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不得開展保險產品咨詢,不得開展保費試算,不得片面比較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
對于保險機構在與營銷宣傳機構的合作中,若明確知曉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妨礙保險機構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資料,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而不采取處置措施的,最高將被罰款30萬元;情節嚴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將被責令保險機構禁止與其開展業務合作。
此次《征求意見稿》還指出,保險機構應在風險可控、安全隔離的前提下,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探索互聯網保險業務創新、服務創新,提高保險經營效率,改善保險消費體驗,構建從保險產品研發、銷售到客戶服務、風險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和保險科技應用的數字化生態系統。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