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及其金融支持
王曙光 北大經濟學院教授
蘭永海 北大經濟學院博士后
農業和農村的發展,是每年全國“兩會”代表、委員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近些年來,我國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步伐明顯加快,亮點很多,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現象之一即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是鄉村振興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農村扶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得到應有的重視。
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們以“組織起來”為宗旨,大力倡導農村的合作化與農民的組織化。五十年代末全面建設了人民公社制度,為我國農業生產的現代化,整個國家的工業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存在著若干體制上的缺陷,尤其是存在著激勵不足、監督不力、產權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從而導致在五十年代末期直到七十年代末期我國農業生產面臨巨大困難,付出了比較大的歷史代價。對人民公社體制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反思貫穿著改革開放后幾十年農村發展歷程。早在八十年代初,鄧小平同志就提出“兩個飛躍”的重要思想,即從人民公社體制向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第一個飛躍,這一個飛躍解決的主要是激勵問題,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幅提高;然而這還不夠,還要實現第二個飛躍,即從農村個體經濟向農村集體經濟之飛躍,從而使中國農業與農村真正走向現代化。小平同志的這一思想非常具有戰略智慧,既要從“舊體制”的僵化教條中擺脫出來,從而使農村煥發活力,又要不滿足于“新體制”的既有成就,促使農村經營體制不斷走上新的高度,也就是要汲取“舊體制”中合理的成分,實現“統分結合,雙層經營”。
然而,一個時期以來,我們在農村經營體制方面,對“分”的強調比較多,對“統”的強調不夠,而這種認識上的片面所造成的后果,在“分”的能量釋放到一定程度之后,在進入二十一世紀農村發展面臨巨大瓶頸之后,我們看得更清楚了。九十年代末至新世紀初,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明顯出現滯后,從而嚴重影響了村集體自我發展和自我保障的能力,嚴重影響了農業現代化、產業化、集體化水平的提高,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公平平等,嚴重影響了鄉村治理的有效性。中央審時度勢,在十八大之后扭轉了這一局面,采取綜合措施,從頂層設計的高度,大力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通過強有力的財政支持與市場機制建設的有效結合,極大地促進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對于城鄉同步實現小康,農村實現共同富裕,鄉村公共服務能力提升與鄉村治理機制的完善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如何界定農村集體經濟,是理論上的一大難點。現實中,農村集體經濟在各地的發育程度參差不齊,組織形式復雜多樣,運營主體呈現多元特征,因此要給出一個廣泛適用的統一的定義是非常困難的。從各地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經驗模式來看,大的類別主要是兩類:第一類是由“村級集體”所舉辦的集體經濟組織,這里既包括“村級集體”舉辦的企業實體,也包括“村級集體”利用本村集體資源所興辦的具有集體性質的各類產業,也包括村集體領辦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其他類型的合作經濟形式。這一類的關鍵特征是由“村級集體”舉辦或領辦,因此在層級上是一種比較高級別的農村集體經濟形勢。財政部在2015年10月19日印發的《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的指導意見》就是強調這一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而只有這一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才關乎整個村莊的治理、共同富裕問題,才關乎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基層的載體問題,才關乎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的問題。第二類農村集體經濟是具有集體合作性質的其他合作經濟組織,這類農村集體經濟主要是指農民自愿興辦、領辦的各類農民產業合作社。第一類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的所有者涵蓋了“所有村集體組織成員”,而第二類農村集體經濟的所有者則是“部分村集體成員”(按我國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一些非村集體成員也可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這是兩者最重要的區別。由于第二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而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領辦主體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特點,因此國家在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時對這兩類農村集體經濟應有所區分,實行差異化的支持策略。從總體來看,兩類農村集體經濟都具有“共有”、“共治”、“共享”的特點。所謂“共有”,即村集體成員或部分村集體成員在產權意義上共同所有;所謂“共治”,即村集體成員或部分村集體成員以一定的民主形式,根據相應的法律要求,實現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共同治理,共同管理;所謂“共享”,是指農村集體成員或部分村集體成員根據法律規定的分配形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收益實現共同分享。“共有”強調的是產權形式,“共治”強調的是民主治理,“共享”強調的是公平分配,而這兩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體現的是不同層次的共有、共治、共享。在我國現階段,要支持農村集體發展,既要統籌兼顧,又要保障重點。“統籌兼顧”的意思是既要扶持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又要扶持具有一定集體性質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保障重點”的意思是在財政支持層面,主要應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而不要使國家財政力量過于分散。這幾年的國家行動實際上就是基于這一思想展開的。
近年來,各地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方面創造了很多值得借鑒與推廣的模式。概括起來,其運作模式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經營性農村集體經濟,指的是以村集體為主體,建立經營實體(村辦企業或農業生產經營性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與相關農業服務;第二類是資源性農村集體經濟,指村集體利用本村自然生態資源和其他集體資源(如村集體閑置的不動產),開發旅游、文化、物業服務等產業,增加本村集體經濟收入;第三類是公益性的農村集體經濟,如養老院、托兒所、圖書館等,此類農村集體經濟以公益而非盈利為目的。從我們在浙江、福建調研的情況來看,經營性農村集體經濟比重較低,村集體興辦的村級企業比較少,在浙江雖然有很多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但是虛體較多,開展實際的生產經營或農業服務的較少。現實中,資源性農業集體經濟所占比重較大,比如利用本村山水生態優勢搞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或者利用本村閑置的房產、集體建設用地出租搞物業,獲得比較穩定的租金收入。浙江的村級物業經濟比較發達,農貿市場、專業化市場(如義烏方林村的二手車市場)、倉儲物流業等發展很快,為村集體經濟帶來豐厚收入。浙江桐廬縣富春江鎮蘆茨村,通過蘆茨老街區塊房屋36戶28幢房回收改建項目,由村集體統一建設集購物、休閑、民宿為一體的地方特色街區,既改善了農村環境,又為村級集體經濟帶來很好的收益。由于第一類實體企業的經營困難較大,因此目前較有可操作性的是第二類資源性農村集體經濟模式,其發展空間較大,經營管理難度相對也較低。
最后談談金融如何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資產池和資金池,其資金需求多樣化,但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的金融供給卻明顯不足。結合調研,本文認為金融機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增加農村集體經濟的金融服務力度:
第一,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經營性農村集體經濟的金融需求主要源自資產保值增值和擴大再生產,商業化金融機構應制定以資金托管、理財、授信、抵押貸款等為內容的一攬子金融服務方案。物業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金融需求以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標,金融機構可以提供以資金托管、投資理財為主要內容的金融服務。資源開發型集體經濟尚處于集體資源開發的重要時期,短期內以開發性資金需求為主,金融機構應以開發性基金、財政資金質押貸款等方式提供配套金融服務。多種形式合作經濟的金融需求往往是周期性周轉和擴大經營規模,金融機構可以發展基于“企業+合作社+大戶”的供應鏈融資、資產抵押貸款等金融服務。
第二,應注重金融服務的綜合性。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村莊,應建立完善的村莊和個人信用檔案,進而對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提供綜合性的金融服務。一方面,金融機構可以依托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內信息了解充分的特點,弱化信息獲取成本,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集體經濟的股權約束增加村民的信貸合約違約成本,再者,金融機構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的前期成本高、邊際成本低,因此,金融機構提供綜合性服務的邊際收益也高。
第三,充分借助多種增信措施。隨著政策支農力度加大和農村金融體系不斷完善,金融機構服務農村集體經濟應積極借助政策性擔保基金、商業性擔保公司、農業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采取多種增信措施。
第四,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特點,金融機構應積極創新針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授信、基于集體資產的抵押貸款、基于集體資產收益的質押貸款、基于集體股權的質押貸款等;同時,探索農村資產信托、糧食信托、開發性債券等等多種直接融資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正在迎來一個黃金時代,它必將給農業產業轉型、農村經營模式升級和鄉村社會結構帶來一場深刻的變革。
附:第一作者簡介
王曙光,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產業與文化研究所常務副所長。先后獲北京大學經濟學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后留校任教至今。 王曙光教授是我國農村金融學科和金融倫理學科的主要開拓者之一。已出版經濟學著作《中國農村》、《中國方略》、《問道鄉野》、《農行之道》、《告別貧困》、《金融減貧》、《金融倫理學》、《農村金融學》、《金融發展理論》、《守望田野》、《鄉土重建》、《草根金融》、《普惠金融》、《天下農本》等二十余部,發表經濟學論文百余篇,并出版散文集《燕園拾塵》、《燕園困學》、《燕園讀人》、《燕園論藝》、《燕園夜札》等。
責任編輯:李彥麗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