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調整新階段經濟立法更重利益平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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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6日 10:23 《法人》 | ||||||||
社評: 2月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了2005年的立法計劃,今年的立法重點放在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上。 我們注意到,在總數為31件法律草案或法律修正案的這一立法計劃中,有關經濟立法
對比現階段經濟立法和過去20多年間經濟立法的內容可以發現,中國經濟立法發展到今天,正由“體系構建階段”轉入“利益調整階段”。 1978年,胡喬木在一篇文章中專門提到經濟立法,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國家高層領導發表言論,要求制定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1979年,葉劍英在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首次使用了“經濟法規”、“經濟法”等字樣。隨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經濟合同法》分別于1979年、1980年和1981年頒布,中國開始構建符合自身特色的“經濟法”體系。 20多年來,中國相繼頒布了包括《公司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大批和經濟現象相關的法律,基本構建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經濟法律制度的框架。事實證明,這些法律對于促進中國經濟發展,培育中國市場體系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如果把過去20多年間中國有關經濟的立法比作建筑中的“毛坯房”,那么進入21世紀之后,中國經濟立法則進入了“精裝修”階段,這一階段的特色集中表現為制度調整和利益平衡。 比如說,中國盡管通過《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制度,但卻一直沒有真正的破產制度。這個既保護債權人又能保護債務人的現代企業制度,一直以來難以進入中國經濟制度體系。 再如反壟斷制度,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20年來,盡管學界和業界呼聲日高,中國卻一直未能將其納入法律框架內。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國過去的經濟立法搭建了中國經濟發展的組織平臺,但卻缺乏必要的正當秩序,即利益平衡沒有把握好。 市場經濟是一個講求公平競爭的制度,在市場條件下,各類經濟主體希望借公平的競爭秩序來達到利益分享和資源共享的目標。而在這個方面,中國的相關立法遠遠不夠。反壟斷法遲遲不能出臺、有關行業法律如電信法、民航法、鐵路法、郵政法等制度適當修改難以進行,這些是很好的證明。 中國選擇了市場經濟,就選擇了公平和平等。人與人之間如此,經濟主體之間亦如此。而要做到這點,就必須實現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立法計劃,恰恰說明了中國的立法正在走向利益平衡階段,即努力追求實現各類經濟主體在市場規則體系下的平等競爭。 經濟平等的觀念有了,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計劃也有了,現在關鍵是如何落實相關計劃和措施。 我們必須看到,圍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確立,各類經濟利益團體正在進行緊張的博弈。因此,利益的平衡和調整,是今后一段時期內經濟立法的重要特色。現在最重要的是,應當充分發動立法機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全體社會公民和各類經濟主體在經濟立法中的積極作用。只有用一種平等、公開和公平的原則進行經濟立法以及相關法律制度的修改,中國經濟立法才可能實現第二次質的飛躍。 相關專題: 《法人》最新封面系列文章: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