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程維妙)1月16日,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東港”)在中國債券信息網發布公告稱,應于1月13日付息和兌付本金的2015年度第一期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15丹東港PPN001”未能籌集足額償付資金,已構成實質違約。據了解,該債券發行總額為5億元,期限三年,票面利率為7.6%,應付利息3800萬元。
2017年10月30日,“14丹東港MTN001”因未能按期兌付本金,出現了實質性違約,違約金額為10億元。彼時這只10億元中票毫無征兆地違約,也讓市場打了個“寒顫”。
丹東港面臨的更大壓力還在后面。統計顯示,丹東港2018年一季度累計到期量為24億元,債券兌付金額較大。除了發行金額5億元的“15丹東港PPN001”需要償還外,還有19億元債券也即將到期,其中“15丹東港MTN001”將于3月10日到期,發行金額10億元;“13丹東港MTN001”3月13日到期,發行金額9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還有券商因對丹東港債券的受托管理不到位而被警示。1月16日,遼寧證監局公布了一則對東海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根據遼寧證監局的公告,東海證券是丹東港(以下簡稱“發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發行的5.6億元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機構,但在債券存續期內,東海證券沒有持續有效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沒有持續有效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沒有對相關情況進行持續有效跟蹤和監督,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受托管理責任。
責任編輯:楊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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