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托業務面面觀(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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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2日 15:58 北京市民金融理財年組委會 | |||||||||
[個人信托業務:信托市場的概念及構成] (一)信托市場的概念 現代信托的形成,標志著自然人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向法人為受托人的商業性信托的轉變。以受托人盈利為目的承辦信托的活動,使信托成為一種商業行為,使信托業務成為金
(二)信托市場的主體 信托市場的主體即為信托當事人。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關系既是一種經濟關系,又是一種法律關系,共同構成了信托市場的主體。 首先,委托人是信托的創設者,是信托服務的需求方,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督受托人實施信托。我國《信托法》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一般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應擁有一定數量的財產;(3)未處于資不抵債的境地。委托人按照規定通常應具備五個方面的權利: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當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并要求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時,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委托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確立和委托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并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其次,受托人是信托服務的提供方,是對信托財產按照信托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通常指信托投資公司。受托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對信托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2、具有按信托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3、具有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托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托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4、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5、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托他人代為處理信托事務的權利; 6、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財產或者對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托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托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 2、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 3、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4、有保存處理信托事務完整記錄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6、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第三,受益人是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2、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3、有將信托受益權用于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4、信托終止時,信托文件未規定信托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財產的權利; 5、當信托終止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托業務的最后決算后,受托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托人在處理信托業務的過程中,由于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