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托業務面面觀(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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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2日 15:58 北京市民金融理財年組委會 | |||||||||
信托與委托代理之間的主要區別是:(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委托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設立信托的財產,信托關系就無從確立。委托代理關系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托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托他人簽訂合同等。英美信托法認為,信托與委托代理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信托關系是財產性的,受托人控制信托財產;委托代理關系是對人的,代理人不需要控制委托人的任何財產。(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是獨立的,它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
[個人信托業務:信托與委托的不同] 從概念上看,委托與信托有許多共同點,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產生,都是一方受托為他方辦理事務,由他方承擔委托事務法律后果的行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區別的,可以說信托是一種特殊的委托,歸納起來兩者區別有以下幾方面: 1、法律對合同主體及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體十分廣泛,法律對受托人沒有特別要求;信托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營業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準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 2、委托事務的性質和范圍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關系,其所涉及的事務沒有特別限定,除了財產委托事務之外,還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務;而信托的實質是財產管理關系,信托事務僅限于與財產管理有關的特定事務。 3、合同是否有償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償的、從事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辦理受托事務的名義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義,又可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受托事務,在后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義辦理信托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即自雙方當事人就委托事宜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時成立并生效;而信托合同為實踐合同、要式合同,即須采用書面文件形式,以財產實際交付給受托人為成立要件。 6、合同解除的規定不同。就委托而言,我國《合同法》規定委托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而《信托法》對信托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隨意解除信托。信托是自益權時,委托人中途可撤銷信托,但為他益權時,委托人不能隨時撤銷,不能違反信托目的。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解散、破產而終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托具備了財產獨立化、受托機構組織化、信托受益權的證券化等法律特色。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風險內享受信托財產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債權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產隔離機制。這是信托與其他機構在資產管理市場上進行競爭的重要制度優勢,也是信托的魅力所在。 [個人信托業務:信托與贈與、繼承的比較] 在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法尚未立法通過之前,個人財產移轉不是采行生前贈與,便是以死后繼承的方式辦理,但這兩種方式都馬上面臨繳納稅款問題,并存有相當的缺失,因此才會有信托制度產生,以財產規劃避免繼承及贈與的缺失。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