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扣減額。為什么要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扣減額,大家都從最低消費支出水平的角度進行了論證。這是一個基本的理由。本人對這一問題作3個補充:1)從宏觀來看,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有利于直接提高工薪階層的收入水平。而這一階層的收入增長會很快轉化為購買行為,有利于拉動國內的消費市場。提高國內市場的需求會抵消中國經濟對國際市場的過度依賴并促進經濟的長期發展,這對于國家的經濟安全至關重要。2)從微觀的、效率的角度來看,維持一個較低的起征點必然會將許多低收入者納入征
稅范圍。對于低收入者的征稅,眾所周知,產出的稅收收入少但政府投入的征稅成本和企業納稅人的繳稅成本均高,導致整個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和浪費。舉一個例子:假設一位職工的工資是1500元,按原扣稅標準應繳個人所得稅45元。但是,企業用于計算申報的人工成本,在征收中稅務部門投入的審核工作的人工成本,稽查工作的人工成本都是相當高的。另外各項紙張等雜費的支出也相當可觀,單是打印一份稅單,當前使用的碳寫復印紙稅單成本在1.5元至2.5元之間。其他的紙張成本還未計算在內。如果從投入和產出比來看,國家對這部分低薪者征稅并不劃算。3)由于各地對個稅均有一些地方的調整,如果中央不主動作出新的規定必將削弱法律的權威和中央的權威。
(2005-09-27 09:54:35)
[江泓]:
二、如果提高扣減額,要提高到多少。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并不是越高越好。這當中有個度的問題。提高起征點的初衷是讓低收入階層減少稅負。但是,從每個個體來看,實際上高收入者由于適用的稅率高他從稅改中獲得的稅收減少數量上是要高于低收入者的。我們做一個簡單的比較:如果扣減額從800元提高到1500元,一名月收入兩千元的職工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45元左右;另外一名月入在20000元的職工可以實際減少個稅140元左右。而國家的稅收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對低收入者的補貼,如果稅收改革過于激進傷害到了國家財政對低收入階層的轉移支付能力,那么實際上低收入階層會成為稅收改革的犧牲者。所以,改革的度就是不影響國家財政的支付能力。
(2005-09-27 09:58:47)
[江泓]:
那么國家財政有沒有支付能力?根據有關報道,從原先800元的起征點到議案中提議的起征點1500元,有個初步的測算: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會減少200億左右。這個數據對總盤子超過1700億的各人所得稅來看影響不大,所以應該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從公開的統計數據來看,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來自廣州、深圳、北京等等經濟發達地區,而這些地區實際上早就將個人所得稅的扣減額提高到了1200、1500甚至更高。如果最終方案定在1500元,實際上對于目前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最高的廣東省而言,不是減稅而可能是增稅。
如果按1500元的方案執行,實際的稅收收入影響可能會低于200億的測算數據。但1500元這方案執行中有一個棘手的問題,如何讓廣東省現在1600元的扣減金額降下來。硬要納稅人提高稅負是很危險的一個決定。如果廣東不降,那么只有兩個選擇:要么扣減額提高到1600元,要么允許各省市上下浮動。扣減額提高到1600元方案是不是可行? 應該可行!上文分析過1500元的方案對國家財政而言是比較穩妥的方案,完全可以再提高一點。允許各省市上下浮動方案則是弊大于利。
三、是否允許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有一個自行上下浮動的權利。
有些專家支持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在扣減額上有一個自行上下浮動的權利,主要有以下的幾個理由:
(2005-09-27 09:59:12)
[江泓]:
1)保障欠發達地區的財政收入。
實際上這混淆了一個基本的概念,到底是誰服務誰?如果看一下稅收成本的調查,我們可以發現所有的稅收征收成本大于稅收收入的地區都是在欠發達地區。如果我們的政策是為了維持這一現象的存在,那這些地區的經濟永遠沒有改善的可能。
2)發達地區生活費高昂,所以扣減額應該比欠發達地區高。但是,更高的扣減額會吸引更多的人才去發達地區,那豈不是貧困地區更加貧困?這難道是我們制定政策的初衷嗎?在我們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發現,如果要開發欠發達地區的業務,人才是個關鍵問題。但是調派人才,每個員工必然會碰到一個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舉個例子,公司調廣東的管理人員去西安,該員工在廣州1600元的扣減額,到西安是800元的扣減額。為了開發中西部地區難道還要個人多上稅?當然公司要補貼。接下來公司會發現一個事實:原來去欠發達地區拓展業務,很難說工資成本必然會降下來,甚至可能是工資成本增加。
所以,這是一個稅收政策導向的問題。另外,從過去的經驗我們可以得知,允許各地浮動,這將是無休止的地區間競賽。一旦失控,中央難以維護權威性。綜上所述,本人建議提高扣減額至1600元并取消各地區的自由浮動。
(2005-09-27 10:02:21)
[楊景宇]:
下面請新疆烏魯木齊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陳棟同志發言,請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縣南戴河旅游渡假區管委會職員作準備。
(2005-09-27 10:10:55)
[陳棟]:
我的觀點是:全國應統一減除費用標準,減除額提高至1500元是適當的。
(2005-09-27 10:11:54)
[陳棟]:
首先,我認為全國統一減除額是十分必要的。我們都知道個人所得稅是以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為主要目的的一個稅種,其杠桿作用主要表現在調節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之間的分配問題,即調節窮人和富人之間的貧富差距,當然也調節欠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之間個人收入的貧富差距。如果全國各地執行不同的減除標準,高收入地區確定較高的減除額,低收入地區確定較低的減除額,勢必造成欠發達地區按低標準多繳稅,發達地區按高標準少繳稅的局面,那么除了發達地區的居民將得到少交稅的實惠以外,就全國而言存在的問題有:(一)欠發達地區的居民將被征收較多的個人所得稅,而他們本身就因為身處較艱苦的環境,工作、生活條件較艱苦,生活質量較低,卻要比發達地區同等收入者繳納較多的稅,這合理嗎?(二)制約人才的流動和西部的發展。比如說一個工程師先后在上海和新疆工作,在上海時月薪3000元,到新疆工作時,新疆的企業為了留住人才,咬咬牙也給月薪3000元,而如果上海和新疆的個稅減除額不一樣,上海為3000元,新疆1500元,那么,意味著這個工程師在上海工作時不用納稅,到新疆工作反而要交近百元的稅。眾所周知,新疆的工作、生活條件不如上海,可實際所得卻被減少,這是在鼓勵專業人才服務新疆,還是在遏制?是否與黨和國家西部大開發的基本國策相違背呢?再比方說,一個演義團體在發達地區演出后,又來到欠發達地區演出,由于交通、通訊、設施、條件的制約,演出成本顯然比在發達地區時要高,而演出結束后,又因為欠發達地區個稅減除額較低,要繳納較多的稅,欠發達地區本來就存在文化生活不豐富的問題,演出團體因為收入減少,更不愿意到欠發達地區表演,這能和國家努力豐富人民群眾文化生活的國策相一致嗎?(三)如果允許浮動,那么在同一省(區)內仍存在較大貧富差距,大城市與中小城市特別是小城鎮收入差距明顯,那么是否應該讓各城市各自確定一個減除額?讓在大城市居住的少交點,在小城市居住的多交點,這樣合適嗎?
(2005-09-27 10:11:58)
[陳棟]:
也許還有人會提出,在高收入地區,生活水平較高,日常生活支出比在西部高,理應根據生活水平確定較高的減除額。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承認,西部地區經濟相對落后,經濟產業主要依靠的是能源和原材料的生產和輸出,如石油、天然氣、煤炭、棉花等,但是我們必須面對這樣一個事實,由于能源問題一直以來受國家宏觀政策調控,經濟發達地區長期享受著西部廉價的能源和原材料,而所生產的成品又以市場價格銷售到西部,這不能不說,是目前東西部貧富差距不斷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發達地區獲得了一定的利益,發展了經濟,提高了自身生活水平之后,通過多納點稅,給社會一定的回報,平衡社會分配不公,使西部的低收入人群少納點稅,縮小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這難道不是體現一種社會的公平與和諧嗎?
綜上所述,全國統一減除額是十分必要的。統一減除額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作法。實行全國統一,才能使中央財政有更大的力量支持中西部的發展,才能有助于縮小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貧富差距。減除額全國不統一,縮小貧富差距的目標,只會變成空談,不但不能發揮個稅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的杠桿作用,更使得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自為政、標準不一,使法律的威信受到削弱、使社會的公平受到置疑、使東西部的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使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受到影響。
綜上所述,全國統一減除額是十分必要的。統一減除額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作法。實行全國統一,才能使中央財政有更大的力量支持中西部的發展,才能有助于縮小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貧富差距。減除額全國不統一,縮小貧富差距的目標,只會變成空談,不但不能發揮個稅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的杠桿作用,更使得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自為政、標準不一,使法律的威信受到削弱、使社會的公平受到置疑、使東西部的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使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受到影響。
(2005-09-27 10:12:30)
[陳棟]:
其次,我認為減除額提高至1500元,符合最廣大工薪階層的切身利益。
通過提高減除額可以支持民生,藏富于民,讓老百姓能夠真正體驗國家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實惠,使低收入者能夠盡快跟上日益提高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而減除額提高至1500元,作為全國的統一標準是基本恰當的。雖然一些大都市的居民月生活支出已經超過了1500元,但是這樣的大都市在中國只有十幾個,對于全國650多個城市來說,1500元的人均月支出大部分居民還達不到,甚至有些還有相當大的距離。我作為一名法律援助律師,長期服務于烏魯木齊的貧弱群體,據統計,烏魯木齊尚有4萬多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金為每月164元的情況下生活,還有近10萬流動人口為生活奔波。我們這些月收入超過1500元的人,在能夠滿足日常生活的情況下,為什么不能交點所得稅,由政府統一支配,用于對貧弱群體的幫助呢?我想共同富裕、共同發展才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需要。同時,減除額提的太高中央財政收入減少的較多,必然影響中央對經濟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因此,將減除額提高至一個適當的位置才是理性的選擇。
以上是我的個人陳述,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2005-09-27 10:13:37)
[楊景宇]:
下面請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縣南戴河度假區管委會職員宋景昌同志發言。請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魯蘭桂作準備。
(2005-09-27 10:14:06)
[宋景昌]:
第一、《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既要考慮利用稅收手段積累社會財富,增加財政收入,更要充分體現利用法律手段調整勞動分配制度、建立公正的分配體系、縮小貧富差距。
(2005-09-27 10:14:35)
[宋景昌]:
第二、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減除標準,應當體現“少部分高收入者納稅,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納稅”的原則,即“ 劫富濟貧”原則。我認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民本”思想應當是政府存在的基石;工資薪金收入的主體恰恰是基本的產業工人,工資薪金收入是其維持最低需求的保障,其最基本的用途是維持生命,保證基本的生存和繁衍。因此,工資薪金所得減除標準的確定應該體現對廣大中低收入工薪階層救濟,貫徹“少部分高收入者納稅,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需要納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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