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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胡某有一天在微信上討論股市。李某對胡某說:“打賭嗎,上證指數跌破3000點我輸,不破你輸。”
雙方約定,誰輸了賠對方50萬元。
誰知這樣一場賭約,最后竟真的引發了一場官司。近日,記者拿到的一份民事起訴狀顯示,在雙方打賭后一個月不到,上證指數跌破3000點。李某輸了,但是并未按照賭約賠付50萬元,胡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履行約定義務。
知名科學家50萬賭股市跌不破3000點
引發一場官司
記者了解到,本案中的李某是一位知名學者,曾經任職于中山大學天文與空間科學研究院、南方科技大學物理系。李某擅長研究量子場論、超弦理論以及宇宙學,在超弦理論中的研究有一定的國際影響,特別是在兩維劉維爾理論、D膜以及黑洞的量子物理等方面,后又研究超弦中的黑洞物理、超弦宇宙學以及暗能量。
據悉,原告胡某曾就職于上海英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李某是通過大學講座結識,兩人曾就證券投資分析、股市等專業問題在微信上交流切磋。
這起糾紛要追溯到2022年9月15日,李某出于自身對股市的了解和自信,向原告胡某提出欲以“上證指數是否會跌破3000點”為條件打賭,一開始定下誰輸了賠100萬元。胡某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將100萬元調整為50萬元。
雙方通過微信確認:“今李某跟胡某立約,如果10月14日(包括當日)之前,上證指數跌破3000點(包括3000點),則李某輸,胡某贏,李某當付胡某50萬人民幣整。如果上證指數尚未跌破3000點,則李某贏,胡某輸,胡某當付李某50萬人民幣整。此約有效。”
2022年10月10日,上證指數跌破3000點,當日最低跌至2968.28點,李某當日14:32向胡某發微信“你贏了”。2022年10月12日,上證指數進一步下探至2934.12點。
李某曾向胡某表示“和你打賭這些錢,我是能給你的”“我別的賺了給你錢,你放心”“等我賺錢還你吧?”,原告提出至少先象征性的付一點,李某并未履行約定義務,反而聲稱“再追我就賴賬”“財迷”“小肚雞腸”“掉錢眼里去了”。
原告胡某遂向法院上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幣50萬元,并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返還上述錢款的利息損失。
“打賭”協議是否有效
對于“打賭”的法律效力,無論是法律實務界還是學界,都是有爭議的。
第一種意見認為,“打賭”協議無效。理由是訂立“打賭”協議是賭博行為,而賭博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已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種意見認為,“打賭”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針對本案,原告胡某認為,“打賭”不能等同于賭博,賭博與打賭義近但有區別,打賭協議也并不一定不受法律保護,比如有打賭性質的“對賭協議”就受到法律保護。實務中有很多案例支持打賭協議合法有效,理論界對這一問題也未形成通說與定論。本案中,協議雙方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有明確的認知,事后亦對各自權利義務均表示確認。打賭協議作為無名合同,通過雙方意思自治設定了具體權利義務,應被認定為合法有效。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表示,在本案中,打賭的金額巨大,并非親朋之間簡單的娛樂活動。此外,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事活動還應該遵守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該賭約只可能最終一方獲利一方損失,跟日常所見到的商業“對賭”行為具有對應的權利義務不同。雙方如果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或調解,未嘗不是一個兩全選擇。但是最終還要等待法院的具體判決。
編輯|段煉 杜波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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