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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馬樂案二審庭審焦點:情節(jié)嚴重VS特別嚴重(圖)
【回顧】
【專題】
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操縱股票,獲利1883萬,被判三年,緩刑五年
南都訊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備受關注的國內最大基金“老鼠倉”案,日前有了最終結果。博時基金[微博]前經理馬樂因長時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76只股票,買賣頻繁,交易額達10 .5億余元,其本人獲利1883萬元,被深圳中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檢察機關認為量刑過輕、提起抗訴,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利用未公開信息股票交易10 .5億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馬樂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其利用內幕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電話卡下單,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馬樂的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構成自首,且認罪態(tài)度良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對量刑抗訴
此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過程中,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刑法》規(guī)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依照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量刑標準處罰,結合本案的案情,馬樂應當依照“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處罰。從案件事實看,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時間跨度比較長,操縱76只股票,買賣頻繁,交易額達10 .5億余元,其犯罪情節(jié)非常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請求依法改判。
如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被采納,馬樂將被撤銷緩刑、判處實刑,且可能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刑法》條款并未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規(guī)定有“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形;而根據(jù)《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故本案屬“情節(jié)嚴重”,應在該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抗訴機關提出馬樂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
廣東省高院依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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